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0日
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规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各区(新区)、各部门对制定或调整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或调整公共服务领域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和市政府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的规定进行听证。
各区(新区)、各部门每年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当年度具体的听证项目目录,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后实施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