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函〔2026〕17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镇街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深圳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151项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安排等事宜,具体如下:
一、对136项行政执法事项(含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下同),原则上将实施主体从各街道办事处调整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相关安排见《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收回事项目录》),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执行。其中,关于《收回事项目录》第79、81项,因需法规、规章修改后方可调整,在法规、规章修改前仍由街道办事处继续实施;关于《收回事项目录》第29、109项,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两项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深圳市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6〕90号),由街道办事处继续实施至2027年7月1日止。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实施15项行政执法事项,具体事项见《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附件2)。
三、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加大对区、街道两级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行政执法事项调整工作平稳过渡、规范运行。各区政府要组织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衔接,避免出现执法空白和监管盲区。
四、此前市政府相关文件以及各区政府公布的《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公告发布后,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因权责调整等原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等原因,相关行政执法事项需进行名称或编码变更、事项合并、权责调整的,按照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情形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生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补充公告》(深府函〔2024〕401号),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废止。本公告生效前,已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立案时的行政执法主体继续办理,并承担相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附件:1.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2.清理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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