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走进深圳 > 投资鹏城 > 投资服务 > 优惠政策

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办法

信息来源:深圳市南山区 信息提供日期:2007-11-08 08:55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深南府办[2007]3号

     关于印发《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驻区职能单位:

  《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一月九日

  

  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我区中小企业经营者自立自强,自主创新,培育和提升民营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南山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 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是指未列入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但市场占有率较高,属于行业龙头企业(含细分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且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民营中小企业。

  第四条 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作为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的有效补充,评选出的企业数量控制在50家以内。具体行业分类及评选名额控制如下:

  (一)   电子信息产业评选名额不超过20个;

  (二)   重点新兴产业评选名额不超过10个;

  (三)   先进装备制造业评选名额不超过10个;

  (四)   优势传统产业评选名额不超过5个;

  (五)   服务业评选名额不超过5个。

   第五条 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入选企业享受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待遇和区政府有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评选标准和程序:

  (一)参评企业主动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二)在第四条所列产业类别范围内,企业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申报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4、行业协会或国际、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行业地位的认证;

  5、可以证明申报企业符合评选条件的其他材料。

  (三)列入候选的企业数量超过所在行业评选名额限定的,参照《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综合评分标准对申报企业按得分排名依次确定。

  (四)有关部门分别对入围企业进行核查,如确认入围企业在评选当期有下列情况,取消其评选资格: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严重违法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5)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五)通过新闻媒体和区贸工局网站对通过部门核查的企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对经证实存在本条第四款所列问题的企业,取消其参评资格。

  (六)通过公示的企业名单,经区政府批准后,认定为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公布。

  第七条 提供数据或确认资格的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对其数据或资格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参与评选的民营企业应根据评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资料,评选部门有权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九条 区监察部门对民营领军中小企业的评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当事企业如对评选操作过程持有异议,可向区监察部门投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贸工局负责解释。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