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民营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南府办〔2007〕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南山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可参加评选: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
(二)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
(三)评选当年前三年累计销售收入大于等于3亿元人民币;
(四)评选当年前三年累计净利润大于等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企业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行业前列。
第三条 参加评选企业数量超过所属行业评选名额限定的,按《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申报企业按得分排名确定。
第四条 对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的评选,实行总数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市高新技术协会受区贸工局委托受理企业申请,并负责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六条 参加评选企业,通过市高新技术协会或区贸工局网站下载填写《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申报表》,并向市高新技术协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企业申报当年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三)企业所属行业协会对参评企业资格的确认和推荐;
(四)证明企业符合《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况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者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等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第八条 市高新技术协会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应当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企业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高新技术协会向有关机构就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市高新技术协会调查核实后,报区贸工局审核。区贸工局将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到企业现场调研。同时委托各有关部门对入围企业是否存在《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列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通过市高新技术协会、区贸工局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如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否定性投诉,则取消该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即认定为南山区民营领军中小企业,并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民营领军中小企业资格的,经查实评选部门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评选过程中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监察机关或相关监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