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进步,扶持企业成长,推动产业发展,规范我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发展资金的效益,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促进科技发展的决定》(深盐发[2006]6号)、《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深盐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发展资金包括:1.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2.原科技三项费用结余结转及本资金收回循环使用款;3.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结余结转;4.财政周转金结余结转;5.区财政的其他专项拨款。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二章 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发展资金主要使用范围为:1.科技研发;2.知识产权保护;3.总部经济发展;4.支柱产业发展;5.循环经济发展;6.民营经济发展;7.留学生创业;8.科普教育;9.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科技研发资助计划,重点支持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国内领先的高端科技攻关项目,入驻区科技创业园的科技孵化项目,企业科技研发与创新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计划,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及个人进行发明创造,获取专利,保护知识产权。
第七条 总部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主要是对落户我区的企业集团总部给予鼓励、扶持和奖励,支持企业集团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支柱产业发展资助计划,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推动港口物流产业、旅游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九条 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主要支持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企业节能降耗项目、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
第十条 民营经济发展资助计划,重点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能良好的中小型民营企业。
第十一条 留学生创业资助计划,主要是对入驻我区科技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并经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留学生创业企业给予适当的经费扶持。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补助计划,用于对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普教育项目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凡是有利于辖区经济发展,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也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发展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四条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点和具体项目类型与规模,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息借款和无偿资助两种。
第十五条 无息借款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小企业。无息借款额度每项不超过3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无偿资助主要指对重点扶持的和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项目,采取拨款资助、贴息、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等资助方式。
第四章 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七条 无息借款由企业和用款单位向区贸工局(区科技局)申请,由区贸工局(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前期考察、专家论证和项目评审,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无偿资助由企业和用款单位向区贸工局(区科技局)申请,由区贸工局(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前期考察、专家论证和项目评审。额度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报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借款或资助。确有必要再次借款的,须在前一次借款归还后才能申请。
第五章 发展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成立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的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贸工局(区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本规定将有关资金纳入发展资金,并将发展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区贸工局(区科技局)制定发展资金专项计划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发展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资助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效益评估。借款期满、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成果验收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凡无息借款逾期不还、无偿资助使用不当的,应追究受款单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监察、审计部门对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资金申报、审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和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区贸工局(区科技局)须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专项资助计划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盐田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深盐科[1998]3号)同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