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山区政府印发《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投资管理、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均设在南山区的总机构。
据悉,可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标准包括: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批发业不低于20亿元,房地产业不低于50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7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900万元;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500强”的企业;对辖区内经济贡献大,连续2年被评定为“南山区纳税百强”的企业或连续3年形成地方财力达到700万元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批准,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办法》鼓励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设立投资运营、财务结算、营销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其中,首次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区总部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广东省500强”的区总部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500强”的区总部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财富》“世界500强”的区总部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总部企业办公用房扶持包括:购置办公用房补贴、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总部企业用地政策方面,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纳入南山区总部项目遴选,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用地规模与企业对本区地方贡献相匹配,以自用为主。此外,总部企业还可在便利服务政策、绿色通道服务、子女入学服务、医疗保健服务、人才用房政策等方面予以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