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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宝府〔2006〕58号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提供日期:2006-09-15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深圳市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国际化城市,提升城市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平安宝安、和谐宝安、繁荣宝安,进一步规范我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实现全区旧村及其周边环境和社会管理的根本好转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和宝安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旧村整治改造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旧村”是指我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原村(居)民于1993年撤县改区以前建造的,建筑质量差,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功能、环境质量等方面严重衰退的原农村旧( 祖) 屋集中区。

旧村整治改造范围在原农村旧( 祖) 屋集中区基础上结合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确定。

第三条  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全区旧村改造年度计划。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改造政策条件的,纳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适用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旧村整治改造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原则;

(二)坚持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改造与整治并重、分类指引的原则;

(四)坚持整治改造与文物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旧改办,全面组织实施我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旧改办)职责为:

(一)宣传落实旧村整治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旧村整治改造工作的需要,起草旧村整治改造规范性文件报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组织编制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和专项规划;

(四)负责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五)负责对申报的旧村整治改造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报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对旧村整治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管;

(七)管理全区旧村整治改造的评估工作,制订全区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八)负责组织实施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征收;

(九)提供旧村整治改造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十)指导各街道旧村整治改造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一)协调与旧村整治改造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工作;

(十二)承办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旧村整治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旧改办)负责下列事项:

(一)宣传落实旧村整治改造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提出辖区内旧村整治改造的年度计划报区旧改办审核;

(三)参与辖区旧村整治改造规划的编制与评审;

(四)参与辖区旧村改造单位的确定;

(五)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旧村整治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六)对辖区内旧村整治改造项目的进度进行监管;

(七)提出辖区内旧村整治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贴和使用初步方案;

(八)承办区旧改办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旧村综合治理

第七条  区旧改办牵头,公安、建设、安监、消防、租赁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参与开展全区旧村的摸底排查,划定全区旧村范围根据《宝安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操作办法》的要求,规划、国土部门应将旧村用地优先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以便纳入城中村改造范畴。文化部门应按规定划定旧村文物保护范围,并编制相应保护规划。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制定辖区内旧村的日常管理制度,进行旧屋登记并建立档案,对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旧村开展有关拆迁补偿安置的摸底工作。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旧村人口的管理制度,全面登记旧村住户人口情况,建立暂住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条  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旧村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明确业主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旧村房屋勒令限期整改或实行封闭管理,完成对全区旧村的有效控制,实现公共安全和公共环境的根本好转。

第四章  旧村整治改造模式

第十二条  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模式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包括整体拆建和局部拆建);根据改造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

第十三条 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而进行环境净化、美化的旧村实行综合整治。

综合整治资金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自筹资金和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整治改造总资金的51%。

第十四条  全面改造是指通过对现状建筑物的拆除重建,较为彻底地改变旧村的空间形态,调整用地功能,消除旧村与城市用地布局和景观面貌的严重冲突,全面提升空间环境质量。 

应当优先对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地区、居住环境质量极差的旧村开展全面改造。

第十五条   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对以下情形的城中村,可以进行异地安置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安置的;

(二)与城市发展或城市规划有严重冲突,以及处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内需要整体搬迁的。

第十六条  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旧村土地和整治环境恶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暂不具备重新改造条件的旧村,可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政府征收。

完成政府征收的旧村土地, 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要求,用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市场化改造;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用途的,由政府直接实施改造,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  列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旧村可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申请自主改造,或者申请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合作改造。

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章  旧村整治改造规划、计划及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我区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应当在城市规划及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指导下编制。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包括城中村(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旧村改造项目)改造计划和非城中村类旧村(未划入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旧村改造项目)改造计划两部分。

第十九条  旧村整治改造计划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村股份公司)向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申请;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后报区旧改办审查;区旧改办对街道申报的年度旧村整治改造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经区政府审定的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应在辖区内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  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区规划、国土、建设、工商、房屋租赁等职能部门严格管理改造范围内的调整用地红线、改变用地功能、新建、改建、扩建、产权转移、工商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巡查,严禁旧屋村业主自行违章拆建,改变旧屋现状。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旧改办负责对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进行权属核查。已确权发证的土地及建筑物,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以发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未确权发证的,由街道旧改办组织进行土地测量和房屋建筑面积查丈。对整治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情况进行登记,做到一个项目一份档案。

第二十二条  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改造项目的位置、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

(二)项目改造的时间安排、业主意愿和改造性质。

(三)其它。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列入旧村整治改造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区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改造意向。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所在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五)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资料。

(六)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

(七)资金计划或证明。

(八)旧改办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  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由区旧改办组织编制项目改造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其改造意向单位应按照2005年颁布的《宝安区旧城旧村(城中村)改造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改造主体单位应按照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改造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二十七条  列入整治改造计划的非城中村类项目,其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旧改办向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申请办理改造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组织实施政府征收。

第二十八条  旧村整治改造项目应当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安排市政、公共配套设施,旧村整治改造范围内新建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免收地价,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我区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拨款、国土基金专项提留费用组成。每年从区国土基金中提取当年国土基金总收入的10%作为区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项规划编制与旧村整治改造工作调查、研究;

(二)资和补贴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三)扶持贫困村的整治改造;

(四)征收旧村用地和建筑;

(五)旧村综合整治;

(六)奖励在旧村整治改造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七)其它旧村整治改造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区旧改办在计划、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区旧村整治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旧改办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计划部门统筹后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改造范围内规划市政、公建配套设施比例较大造成拆迁开发成本较高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区旧改办可委托专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政府补贴方案后,报区政府审定。

三十四  综合整治项目和扶持贫困村的改造项目需要政府补贴时,由项目所在街道办拟定初步方案,经区旧改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三十五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或者符合招投标范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宝安区旧村整治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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