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动态

把事关大局和民生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

信息来源:深圳新闻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7-01-04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监督法实施后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更大有可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将得到加强。监督工作将程序化、规范化。

  ●精心选准监督议题,监督重点是事关民计民生的突出问题和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在计划预算审查中,确保公共财政向社会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和广大市民倾斜。

  ●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依法进行,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寓支持促进于监督制约之中。

  ●不采取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形式,对所任命干部业绩情况和存在问题主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了解、发现。

  ●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虽然不是经常性的监督工作,但必要时将依法启动审议、决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点和优势,推动依法治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稳定发展的重要契机。在监督法在全国施行和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在全市贯彻之际,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

  人大监督任务更重要求更高

  记者:一直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赋予的职责开展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监督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庄礼祥: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这项职权的行使需要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和程序化。这些年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长时间里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长期酝酿、认真研究和充分审议后,出台了监督法。这是一步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就深圳而言,监督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发挥人大的特点优势,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在市委的领导下,人大和“一府两院”各司其职,形成发展合力,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家型创新城市、国际化城市建设,有利于依法治市的推进和市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实现。

  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总则部分开章明义地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权。”所以说,对“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情况进行监督,是法律的要求,是人民的重托。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是使命使然,责任使然。监督法还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本制度和方式,比如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以及人民政府的其他报告,审查和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等。这些监督制度和方式很有力度,经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它将是人大履行监督职权,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深圳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对照监督法的规定要求,全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深感责任之大,任务之重,感到有做不完的事,压力和动力兼而有之。可以说,监督法实施后,常委会的工作量不是少了,而是增加了;加强监督工作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监督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不是弱化了,而是加大了。市人大常委会要不断学习监督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熟练使用该法规定的各种监督手段、形式。要以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

  推动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的完善与运作

  记者:监督法对监督选题有严格的规定,新年伊始,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年度的监督工作有些什么考虑?

  庄礼祥:常委会围绕什么重点、选择哪些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去年底已经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酝酿,明确了选题的原则、思路。最近召开的市委四届五次全会为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工作指明了方向。市人大常委会将紧紧围绕全会提出的目标,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影响和谐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形式,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以监督促落实。将加强对自主创新、循环经济发展、城市规划等有关法规的执法检查。同时以事关民计民生的突出问题为关注点,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推动民生净福利指标体系的完善与运作。在行使对计划预算审查监督职权时,要重点督促政府增加公共投入,使公共财政更多地向社会公共事业、向公共设施、向广大市民群众、向困难群体、向基层倾斜,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将选择若干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将选择若干个重点部门开展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并实行部门决算。将继续加强审计整改跟踪监督工作,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将开展财税政策对再就业工程扶持情况的调研工作。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收益预决算情况的报告。将通过执法检查、督办议案和重点建议等形式,督促看病难、看病贵,交通拥堵,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解决。将听取关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报告、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上这些监督工作都将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进行,确保监督收到实效。

  人大履行职责的过程向来是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过程,对于监督选题,我们希望听取人大代表和市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监督计划经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将提交3月份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公开监督工作

  接受人民监督

  记者:市人大常委会将如何保证监督任务的完成和监督目的的实现?

  庄礼祥: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中要坚持党的领导,监督工作要在市委的领导下开展。这是政治原则;要依法行使职权,处理好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在监督中既要体现监督、制约,又要体现支持、促进,寓支持、促进于监督、制约之中。这是法制原则。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同时坚持集体行使权力,使常委会的每个组成人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这是我们要遵循的组织原则。以上三大原则是确保监督任务完成和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

  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制度程序作了很具体的规定,除了“总则”外,其余内容基本都是关于监督的程序规定,实质上它首先是一部“监督程序法”。今后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将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进行,要按照“五个结合”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

  此外,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将“行使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布”,把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时也让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全市人民的监督之下。

  不采用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形式

  记者:过去一些地方曾把对领导干部述职评议和法院个案监督作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方式,可监督法没有就此作出规定,今后我市是否会运用这种方式?

  庄礼祥:述职评议是指对人大及其常委所任命的领导干部开展述职和评议活动。这些年有些地方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述职评议就是其中的一个尝试,这些地方不仅评议了所任命的政府组成部门正职,而且还评议了政府副职。但从实践来看,认识不尽一致,监督效果不是很好,监督的目的并没有真正达到。

  个案监督指的是过去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根据群众对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某个案件的投诉,直接对这个案件进行干预,有的直接调卷、取证,提出判决意见,有的要求办案法官、检察官就案件的办理过程向人大常委会进行说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评判公正与否,决定是否应启动再审程序。这种监督方式虽然可以增强办案干警公正司法的意识,但实际上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办案,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不符,且在实际工作中也有许多负面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的领导表示,从地方的探索结果看,实践经验比较成熟、认识比较一致的监督形式还是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因此,在监督法中没有对述职评议作出规定。

  不开展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又怎么对人大所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我们可以在专项工作审议工作中,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送主管干部的部门,将有助于对干部的考察。

  至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由于这是属于处理信访的工作问题,可以继续按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转交法院、检察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

  必要时启动询问和质询程序

  记者:询问、质询是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但这种方式操作程序比较严格,市人大常委会是否鼓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或质询?

  庄礼祥:询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时,向有关国家机关询问、了解有关情况。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级行政机关提出质询案,被质询的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以法定的形式作出答复。监督法对此都做了规定,并明确了程序。询问和质询不是人大常委会的日常监督形式,但必要时也会依法启动程序。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如果发现违宪、违法及渎职等行为时,可以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再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监督法还规定了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决定,也都非常重要,但实际工作中很少发生。一旦发生,需要有特别的工作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将按不同情况,依法专门研究处理。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