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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整治查封“三小”场所1072家

信息来源:深圳新闻网 信息提供日期:2008-03-18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昨日,市消防局召开新闻通报会,就加强“三小”场所和废品收购站消防管理办法向媒体进行了通报。记者获悉,自2月29日,市消防局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市共查封“三小”场所1072家,取缔59家,搬迁5家,拆除5家。

  在昨日的通报会上,警方公布了今后我市“三小场所”和废品收购站的消防安全条件。

  小档口

  每75平方米配备2具灭火器

  小档口是指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小作坊

  住宿场所应设火灾报警装置

  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住人,确有困难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小娱乐场所

  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

 小娱乐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废品收购站

  生产性场所应设室内消火栓

  生产性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警方重申,查封后的“三小”场所和废品收购站因消防整改需要临时启封的,其业主或经营者应向辖区消防大队写出书面申请,承诺整改期限,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启封,整改期限届满后,经复查符合整改要求的予以启封;不符合要求的,继续查封,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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