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聘任制公务员退休待遇通过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予以保障。其中,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在退休或者出国定居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年金。
养老保险参照企业员工执行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试行办法》,职业年金制度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在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聘任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障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聘任制公务员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其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为其月工资总额,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一)综合管理类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包括全国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改革性津贴。(二)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及其他实行薪级工资制度的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为其薪级工资。
职业年金按照聘任制公务员月工资总额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实行不同的缴费比例:月工资总额在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缴费比例为8%;月工资总额达到或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缴费比例为9%。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退休或者出国定居可一次性领取年金
根据办法,各行政机关将本单位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缴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月划缴至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聘任制公务员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聘任制公务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领取职业年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一次或定期领取,直至个人账户积累额领取完毕,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二)出国(境)定居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去世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聘任制公务员未达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
工作表现突出可获数倍年金奖励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具有以下情形的,奖励一定数额的职业年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一)被国务院或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以其获奖当月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20倍的职业年金。(二)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直属机关记一等功的,以其获奖当月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10倍的职业年金。(三)被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以上直属机关记二等功的,以其获奖当月缴纳的职业年金为基数,奖励5倍的职业年金。
被开除年金全额收回
职业年金实施奖罚结合。聘任制公务员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交。经调查未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职业年金予以补缴;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职业年金不予补缴。聘任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停缴职业年金。行政处分解除后,职业年金继续缴交,处分期间停缴的职业年金不予补交。
聘任制公务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职业年金由财政部门全额收回:(一)在聘任期间受到开除处分的。(二)离开本市行政机关后,因其在本市行政机关聘任期间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三)离开本市行政机关,并在其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享受委任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