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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操作细则出台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11-02-17 11:1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近日,市地税局官方网站挂出通告,就贯彻落实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有关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对于1月28日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但未能在1月28日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的纳税人,经审核属实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1月28日,市地税局发出通知,即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住房认购书及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进行界定。

  上述最新通告进一步明确,房屋交易双方在1月28日之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购买方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定金或部分(全部)购房款的,认定为在1月28日之前已实际发生房屋交易行为。这部分相关纳税人如未能在1月28日前及时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在2011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税部门(区局或税务所)提交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核属实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即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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