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经督促后仍不签订的,视为主动解除聘任关系。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进一步加强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深圳市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进一步细化合同管理,规定用人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要在规定时间内订立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聘任合同的,经督促后仍不签订的,视为其主动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制公务员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到上一级领导职务等导致工作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变更聘任合同等,进一步增强了合同管理的操作性。
《办法》规定,聘任合同分为固定期限聘任合同、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任合同。首次聘任的合同期限为3年。《办法》首次明确首聘合同的具体情况,比如从国有企事业单位调任到用人机关的;从市外机关转任到用人机关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建制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首聘合同都是3年。
以下八种情况, 用人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
(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
(四)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六种情况, 用人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的;
(二)因责任事故、违反纪律、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经用人机关同意,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四)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也不能从事由用人机关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聘任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市外公务员转任深圳将公开选调
市外公务员转任深圳原则上应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转任处级干部以上的年龄需在45岁以下,转任科级则在35岁以下。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进一步增强了各机关单位选调市外公务员的操作性,提高了我市公务员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据介绍,面向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公开招考是我市补充公务员的主要渠道,近些年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年都会根据各机关单位职位空缺情况统一组织公开招考,及时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此外,部分单位因工作需要希望补充少量具有一定机关工作经验人员的时候,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从市外符合一定条件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公开选调,以调整优化单位队伍结构。
此次颁布的《暂行规定》加强了选调程序公开的力度。各单位选调异地公务员,原则上应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进行。公开选调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坚持竞争择优、公正透明。选调公告、选调结果均要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不仅有利于单位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而且可以进一步增强我市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暂行规定》对市外转任公务员的任职经历、年龄、学历学位等条件作了统一规定,以保证市外转任公务员整体具备较好的基本素质。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处级职务的,应当符合在市外机关担任同级或者以上领导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等五项基本资格条件。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综合管理类科级以下职务或者其他职类职务的,应当符合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等四项基本资格条件。
同时,对于我市已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并进一步划分了职组、职系的单位,也可按照其职系管理办法或职位说明书的规定明确转任条件,以进一步增强转任人员与转任职位的匹配性。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执法员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务定为七级执法员,薪级定为该职级起点薪级;具有大专学历的,职务定为助理执法员,薪级定为该职级起点薪级;转任为警员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职务定为初级警员,薪级定为该职级起点薪级。
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后实行聘任制管理,应当按规定与用人机关签订聘任合同,并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从调入本市后的起薪之日起按本市有关规定缴交。新政策将于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