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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两个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15-09-25 10:36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领导班子、党委“一把手”、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委都要承担哪些责任?日前,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规定》强调,要通过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分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党组)的重大政治任务。为了强化党委(党组)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规定》分解细化了党委领导班子及每个成员的责任。

  根据《规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有六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确保落实。二是选好用好干部,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三是抓好作风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四是坚决遏制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聚焦执纪监督问责主业,支持和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五是推进廉政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完善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的预防腐败制度,增强制度刚性和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六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党内各项监督制度,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

  “一把手” 对于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起着关键作用。为强化“一把手”责任落实,《规定》特别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要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要承担的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也进行了分解和细化。

  落实纪委监督责任——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

  《规定》同时明确了各级纪委(纪检组)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要求纪委(纪检组)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勇于承担责任。

  在加强组织协调方面,纪委(纪检组)要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纪委(纪检组)要维护党章党规党纪,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加强作风监督方案,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在抓好纪律审查方面,纪委(纪检组)要严肃查处各类违纪案件,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坚持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抓早抓小,使纪律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开展以案治本工作。

  在开展廉政教育方面,纪委(纪检组)要通过加强党规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观念和遵规守矩意识。

  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实行“一案双查”加大追责力度

  落实“两个责任”,关键在于责任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哪些涉及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行为会被追责呢?《规定》明确:一是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二是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三是抓作风建设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四是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是发现重大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或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包庇袒护的。

  涉及追究纪委(纪工委)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情形则包括: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不到位,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不力,产生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在作风建设中监督检查不力,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不予及时查处、纠正和处理的;对违纪违法问题不认真组织查处,产生不良后果的;不严格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的,等等。

  据悉,为确保“两个责任”落实到位,包括“一案双查”、履责报告制度、履责约谈制度、履责检查制度在内的多项保障举措将得到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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