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昨天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实施,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等举办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为节约会议费开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引入市场竞争,《细则》规定会议定点场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遵循“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档次适中、价格优惠、公开公平”的原则。同时,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应不高于本市有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开支标准,在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针对有些会议只用会议室而不需安排食宿,同时社会上一些专业会议场所和单位礼堂具备提供会议服务的条件,《细则》将会议定点场所的范围扩大到宾馆饭店和专业会议场所。
为避免一些单位在执行中将会议费中的其他经费用于伙食开支,《细则》在采购住宿费和会议室租金的基础上,将伙食费也纳入采购范围,规定伙食费标准按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细则》明确,我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在监督管理方面,《细则》规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根据《细则》,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细则》还进一步明确了定点管理各方权利义务,细化了对会议定点场所违约行为的监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