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提升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 “ 前海合作区 ”)功能,打造深港合作2.0版本,深圳拟对《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合作区条例》)作出全面修订。目前,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网发布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合作区条例》自2011年7月6日起公布施行。作为前海合作区的纲领性立法,该条例在明确前海合作区成立之初的发展方向,构建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以及法治环境建设等各个方面,起到了全方位的推动和保障作用。随着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的日益深化与提升,亟须总结创新经验,归纳探索困难,此次修订将为生机勃勃的前海再次注入法治动力。
据介绍,修订征求意见稿呈现3个特点:一是强化前海合作发展引擎作用。深化前海深港合作,建设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创新深港监管合作模式,探索建立口岸监管共享机制。设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推进金融开放创新。在前海合作区实行香港的工程管理模式,探索创新有关工程咨询、监管、评价等机制。学习香港商务秘书公司经验,完善前海企业住所托管管理机制。在数字前海、电子签名等领域,加强深港合作,推动信息互通、签名互认。二是加强深港法律事务合作。加强与香港法律服务业深度合作,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完善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探索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在产权保护、公益诉讼等领域探索司法合作交流,建立与前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司法体制。三是建设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对前海治理结构发展进行新探索,检视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法定机构)运行情况,对区域治理型法定机构发展提出新构想。解决前海合作区规划体系与深圳市法定图则等城市规划体系的脱节问题。推进前海合作区差别化土地供应、立体化土地利用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
同时,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开发建设方面着墨颇多,如:结合现阶段前海合作区存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制约地块开发的情况,明确前海合作区城市基建可以采用委托代建模式;完善土地利用的方式和具体规则,新增“划拨”、“出让”和“作价出资”等土地利用方式,明确采用租赁方式利用土地的期限问题;明确短期利用建筑的法律地位,授权前海进行试点。此外,这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还对社会治理、信用建设、产业引导、人才发展等内容作出创新规定,致力于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目前,深圳市司法局正通过官网就此次修订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民和有关单位可进入该局官网了解《前海合作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详情。
前海发布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
前海进一步扩大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范围,为未来发展吸聚人才。近日修订出台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下称《办法》)对人才的资格条件、认定程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做了详细规定。这是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的。
据了解,2012年,前海管理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根据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市场化认定原则,不拘泥于学历学位、职称职务、工作经验等原有的人才评价体系,吸引了一批高端管理人才和紧缺技术人才汇聚前海。
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此前规定补贴对象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此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人员范围,将“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等两类人才,纳入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享受个税补贴的范围,凸显前海依托香港、服务香港的定位。
此次修订,还减少了人才认定的审核部门,缩短了审核链条,采取承诺申报制和事后加强抽查监管的方式,监督相关资金发放。
根据《办法》,一般情况下,前海管理局接受以企业或机构为单位的申请材料,申请个人劳务所得可由个人提出申请。
《办法》同时明确,在同一时间段内,已享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据了解,《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按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