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一人公司”创业模式、重大科研仪器向中小企业开放、加大政府采购扶持力度、强化融资支撑、健全企业权益保障……
9月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紧贴产业迭代趋势与市场主体发展诉求,聚焦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市场拓展、融资、维权全链条,推出一系列硬核创新举措,为深圳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保障。
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社区
中小企业是深圳经济活力与韧性的重要源泉,在稳增长、促创新、保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早在2010年,我市就出台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缓解我市中小企业发展难题,推动我市创新实践成果法定化,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的需要。
当下,人工智能产业快速迭代,“一人公司”(OPC)这种新型创业模式凭借轻量化组织、响应高效和低成本高弹性的优势,在多个垂直细分领域快速崛起。《条例》明确提出,支持发展人工智能“一人公司”社区,为依托人工智能运营的微型创业主体提供住所托管、算力及数据支持、投融资对接、产业资源链接、市场拓展以及法律、税务和会计咨询等服务。
为持续降低创业门槛和经营成本,《条例》优化产业用地供给模式,明确中小企业产业用地可以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供应方式,并要求建立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产业空间供给评估与动态调整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破除人才创业体制壁垒,明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依规离岗创办中小企业或到企业兼职提供技术支持,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在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成效可作为职称评定依据。
重大科研仪器向中小企业开放
作为创新之城,深圳近年持续加码科技创新投入,不断扩容升级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覆盖领域持续拓宽。为破解中小企业研发资源不足、创新成本较高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鼓励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科研仪器向中小企业开放共享。
在科创资源开放共享的基础上,《条例》健全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体系,实施企业创新积分制,通过量化评价企业科创能力,精准对接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同时,通过模型券、语料券等政策工具,支持中小企业使用智能算力、模型、语料等人工智能服务资源,助力企业降低数字化创新成本。
为畅通中小企业参与重大项目创新渠道,《条例》支持中小企业独立或联合大企业承接科技重大专项、各类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精准指导与配套服务。引导龙头企业发挥链主作用,牵头实施科研项目时按比例吸纳中小企业参与、分配研发经费,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同时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
加大中小企业货物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力度
为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条例》要求加大中小企业货物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力度,鼓励采购人将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市场化和产业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工智能场景测试和示范应用机会。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条例》构建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明确市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各类涉企资金适度向中小企业倾斜,并通过常态化绩效评估动态调整扶持比例;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容错机制,提升对种子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风险容忍度;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规定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持续压降担保费率、扩大担保覆盖面。
完善异地涉企执法协作机制
《条例》升级中小企业权益保障体系,优化涉企监管模式,推行跨部门联合检查、落实“扫码入企”。创新完善异地涉企执法协作机制,为企业应对不当异地执法提供报备渠道和救济途径。健全网络涉企侵权快速处置机制,严厉整治网络谣言、商业诋毁等侵权行为,守护企业品牌声誉。
为充分保障中小企业制度话语权,《条例》要求制定涉企普惠性政策时,听取中小企业意见的比例不低于50%,常态化开展政策实施评估并动态优化调整。同时健全账款拖欠治理机制,建立便利畅通的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对恶意拖欠款项、情节严重的主体予以信用公示、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回款权益,营造稳定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