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外文公示语有了立法规范。9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外文公示语规范使用与管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以“小切口”立法补齐外文公示语规范管理的制度短板,持续优化国际语言环境,更好服务保障APEC会议。
明确使用规则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作公示语
外文公示语是城市国际语言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设置和使用,直接影响公共服务国际化水平与城市对外形象。2013年,深圳出台全国首部外文公示语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英文译写和使用管理办法》,后续陆续推出多项译写规范与指引。去年以来,相关部门组建专项工作组推进外文公示语规范化建设,累计整改、新增外文标识超4万处。《条例》将成熟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巩固前期整治成效,补齐管理短板,推动外文公示语管理常态长效。
针对外文公示语设置范围界定不清等问题,《条例》划定八类应当配套外文标识的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口岸、城市道路、民用机场、火车站、港口、地铁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园、A级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国际会展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及外文公示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设置的其他公共场所。
《条例》明确使用准则:公共场所公示语信息须以规范汉字为基础用字且置于显著位置,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作为公示语;使用外文公示语的应以英文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同时使用其他外文语种,译文须与中文表达相同含义,外文字体样式应当与规范汉字样式协调统一。
让翻译不“翻车”,建立外文公示语网络信息服务平台
在外文公示语日常应用中,错译、生硬直译问题仍有出现。为从源头减少译写错误,杜绝翻译“翻车”现象,《条例》要求市外文公示语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外文公示语译写规范和常用译法,建立和完善外文公示语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译写查询、纠错、备案等服务。
公共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首次设置或者变更设置外文公示语三个工作日前,将外文公示语及对应中文具体内容、设置位置等信息,通过外文公示语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向所在区外文公示语主管部门备案。
凝聚多方力量邀请市民来当“啄木鸟”
《条例》构建专业支撑、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主管部门组建专家顾问队伍,为外文公示语设置、使用、监管提供专业咨询指导;鼓励从事翻译相关专业活动的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翻译服务培训、参与译写规范制定,持续提升翻译服务专业水平。
同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邀请广大市民化身标识“啄木鸟”参与志愿服务监督。市民发现不规范、错译、不当外文公示语,可通过官方平台等反映或提出意见建议,主管部门将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反馈。对积极参与纠错、志愿服务、推广规范工作的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扬。
此外,《条例》厘清各级、各行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要求运营管理单位及时更新、修复变更、破损、脱落的外文标识。同时建立外文公示语主管部门统筹、行业部门联动的常态化监管格局,实现外文公示语规范化长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