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全面上调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延续分区域差异化标准设置,全省划分为三类薪资档位标准。
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68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7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5.4元/小时。
二类标准调整为230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9元/小时。
三类标准调整为204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2元/小时。
通知要求,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同时,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通知还要求,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高温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