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司法局通过官网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职责,增加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委托执法规定,并对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修改管辖权争议处理、回避申请处理、案件办理系统管理等规定,使之符合上位法要求与工作实际。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15日。
据悉,国家、省先后出台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文件后,《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执法主体方面的规定与文件不一致。为破解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的法律障碍,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通过决定,三年内暂时停止适用《条例》有关规定,后又将暂停适用期延至2026年8月31日。同时,随着深圳推进机构改革,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分别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因此有必要修改《条例》,使之与街道综合执法改革、机构改革相适应,完善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机制,确保依法行政。
市司法局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的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后,形成了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职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规划土地监察工作;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开展辖区内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街道办事处是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负责开展本街道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为确保相关执法事项收回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行使后,规划土地监察执法工作能够顺利推进,征求意见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规定,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土地监察执法程序,征求意见稿修改了管辖权争议处理、回避申请处理、案件办理系统管理等规定,使之符合上位法要求与工作实际。其中明确,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