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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柔情守护深圳绿水青山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24-08-15 11:5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偷排粪渣被罚种珊瑚、发司法建议助力从源头预防古树非法交易……近年来,深圳法院把能动司法贯穿审判工作始终,通过创新修复生态路径,狠抓环境源头治理、综合治理,探索以法治力量推动生态保护的深圳实践,为深圳的“绿水青山”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探索诉前替代性修复生态新路径

  “607株珊瑚全部成活,最小的都长大了3厘米!”近日,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工程生产中心主任陈伯贵潜入深圳大鹏湾水下珊瑚礁生态修复海域,发现珊瑚目前长势良好后兴奋地说。

  原来,在一起环境污染案中,被告人袁某等四人从事清粪业务时,明知应将粪渣运送至深圳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处理,却出于方便省事及侥幸心理,多次将含重金属等有毒物质的粪渣偷排至市政排污井。袁某等人案发落网后,表达了通过修复手段挽回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意愿。

  因未经处理的粪渣直接进入排水管网会导致水环境质量下降,最终汇入海洋后造成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而珊瑚能有效净化海洋,龙岗区检察院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大鹏管理局的意见后,最终确定了种植珊瑚的修复方案。这也是自2023年8月15日“两高”施行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以来,深圳市首例开展诉前替代性修复工作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2023年10月,在公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下,袁某等人出资委托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在东涌码头附近海域种下了607株红珊瑚,龙岗区法院大鹏人民法庭依据他们的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理。2023年12月,第三方公司出具《深圳东涌珊瑚移植效果评估监测报告》,确认本次种植珊瑚607株,成活率100%,达到验收标准。

  作为深圳法院环境资源审判集中“三合一”试点法庭,大鹏人民法庭持续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机制,探索出“污染者修复﹢第三方评估﹢公诉方监督﹢法院综合裁判”的司法保护生态协作新路径,不断形成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的“大格局”。

  发出司法建议助力从源头预防环境资源非法犯罪活动

  杨某在有深圳“小华山”之称的排牙山上发现了土沉香树,便请来另外三人上山盗挖土沉香树,准备出售给已联系好的买家。四人在将土沉香树搬运下山的过程中,被巡防队员发现。

  “野生土沉香对自然环境要求较高,生长速度缓慢,损毁后难以重新补种修复。且土沉香与许多野生动物、微生物相互维系生存,一旦被损毁,容易造成生物物种多样性的巨大损失。”大鹏人民法庭庭长施东辉介绍说。

  经鉴定,杨某盗采的土沉香苗木、树桩及木片均为瑞香属土沉香,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保护级别为二级。最终,五名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然而,这不是个案。大鹏法庭通过梳理近年受理的同类案件发现,大鹏新区出现了多起非法采伐土沉香的行为,被诉至法院的就有14人次,毁坏盗剥土沉香总计189.46公斤。

  针对这一情况,大鹏人民法庭向大鹏新区提出了多项建议,包括深化审判职能,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聚焦生态补偿修复关键领域;深化综合治理,加强各职能部门联动合作,全面摸排新区资源状况,实现全方位监管;深化法治宣传,在违法行为多发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加大对花鸟市场、农贸市场、餐饮饭店、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重点区域及相关从业人员的重点宣传和正确引导。

  一直以来,深圳法院坚持依法充分履职,主动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发出司法建议助力从源头预防环资非法犯罪活动。如针对涉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网络传播特点,向百度公司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全面屏蔽涉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网络信息,斩断涉野生动物犯罪网络传播渠道。

  此外,深圳法院还主动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积极推动设立龙岗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全面整合和解、调解、行政裁决、仲裁、诉讼等多种纠纷化解途径,推动涉及噪声、水、土壤以及饮用水、扬尘、油烟等各类型环境资源矛盾纠纷“一条龙”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揽子”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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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两案入选全省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

  8月14日,“全国生态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一批司法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典型案例,其中,来自深圳法院的袁某等污染环境案创新实施种植珊瑚替代修复,以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劳务分包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创新通过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水环境,双双入选。

  袁某等污染环境案针对非法排污无法完全清理修复的情况,结合深圳区域的海洋生态环境特点和污染后果,在诉前阶段由检察机关参与监督,以种植珊瑚进行环境替代修复,再通过独立第三方评估修复效果,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探索出“污染者修复+第三方评估+公诉方监督+法院综合裁判”的司法保护生态路径,最大程度维护社会生态利益,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效率亦相较以往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修复、评估的模式有显著提升。

  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劳务分包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中,某劳务分包公司在其施工现场倾倒了18升废机油,流入新圳河造成水体污染,对此,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进行磋商并于2023年8月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3.24万元,于协议生效后半年内投入10万元开展增殖放流与普法宣传,以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抵扣对地表水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向龙岗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可就生态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审核把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后,积极联合生态环境、海洋渔业执法等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有效提高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运行效率,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到位,具有很好的生态修复和社会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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