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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5月起施行

信息来源:深圳特区报 信息提供日期:2024-04-01 12:04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前海扩区后跨南山、宝安两区,如何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合力共建的前海合作区?记者从前海管理局获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办法》)于日前发布,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前海管理局办法》是《前海规划》印发后前海合作区第一份重要法律文件。该办法规定,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和原合作区(14.92平方公里)行政职权将覆盖到扩区后的前海合作区(120.56平方公里),同时拓宽港澳人士参与前海治理渠道,以正面清单方式廓清分工边界,有利于前海探索行政区与经济区适度分离下的区域治理新模式,成为进一步完善区域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法治保障。

  赋予前海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管理权限

  为凸显法定机构运行机制中的深港合作特色,《前海管理局办法》规定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港澳和外籍人士中选聘工作人员。完善前海管理局咨询机构运作,明确成员应当包含港澳人士,涉及大湾区合作事务的重大决策应当听取咨询机构中港澳人士的意见。

  为香港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展空间,明确前海管理局探索向前海合作区工作的港人配售保障性住房,负责前海合作区涉外涉港澳台及社会投资类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类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供应和项目引进。鼓励香港机构参与前海合作区内新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机构的运营。

  《前海管理局办法》首次以分项的方式全面概括前海管理局的具体职责,尝试以正面清单的方式廓清法定机构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的分工边界,对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海洋管理、投资管理、产业管理、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以及法治建设等方面作出相应明确规定。

  《前海管理局办法》明确前海合作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深圳市政府赋予前海合作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稳定可预期的财力保障。《前海管理局办法》还赋予前海管理局更大的人事自主权限。明确前海管理局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赋予了法定机构人事管理更大自主权,建立健全适应市场变化、运作灵活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法定机构承载部分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

  进一步理顺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

  为创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运作,深圳2011年出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为全国首个区域治理型法定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奠定坚实法制基础。随着《前海方案》和《前海规划》的相继出台,为探索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下的管理体制,时隔13年,对《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改,采取废旧立新模式,形成《前海管理局办法》。

  《前海方案》进一步扩展前海合作区发展空间,前海合作区总面积由14.92平方公里扩展至120.56平方公里,面临着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扩区后“权限扩区”以及原自贸片区管委会与前海管理局“权限覆盖”的双重需求,对此,《前海管理局办法》授权原下放或者委托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的省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前海管理局按照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原下放或者委托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由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实现了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和原合作区(14.92平方公里)行政职权以前海管理局为执行主体,覆盖到扩区后的前海合作区(120.56平方公里)。在积极探索行政区与经济区适度分离下的管理体制方面,《前海管理局办法》规定,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深港合作、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前海合作区内的劳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社会事务管理由辖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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