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5年到竹园宾馆从事保安、客房等工作,1987年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到2003年3月办理退休手续,当年4月起领取退休金,首笔退休金为755元,目前退休金增至1005元。”郭锦钊是深圳第一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举行的新闻通报会获悉,农民工在深圳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有220人,平均养老金达到每月1298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初纲介绍,深圳市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1982年,从1987年3月起,农民工开始被允许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2001年2月,我市允许非深圳户口的参保员工在达到条件后可以在深圳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我市已完全实现了户籍员工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截至今年7月底,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51万人,其中农民工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已有341万人,在深圳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有220人,平均养老金达到每月1298元,其中最高的超过1500元。
我市去年7月26日修改完善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针对我市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降低了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下限,将农民工的缴费基数下限由原来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降低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特区内和宝安、龙岗两区的最低工资分别为810元和700元,从而使缴费基数与农民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降低了农民工的参保门槛;取消了农民工退休前五年必须在深圳连续缴费的限制,从而使他们和我市户籍员工享有同等的退休养老权利;规定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保,可享受一次性的生活费。为鼓励农民工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减少盲目退保,新条例规定达到退休年龄不满缴费年限的农民工,除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费。一次性的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规定更加明确。新政策规定,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按3个办法处理:一是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二是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三是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可领取一次性的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