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交警局召开新闻通报会:从3月1日起,市交警局将全面推行七项便民措施。届时,市民夜间驾车出行可行驶公交车道;缴纳罚款只需打个电话到邮局,就有人上门服务;申请事故救助基金可享受一站式服务等。
昨日的新闻通报会上,警方表示,为切实采纳我市今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市交警局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相关工作要求,努力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3月1日起,警方将全面实施七大便民措施。
措施一
设置路边停车位缓解停车难
经与相关部门协调,警方决定扩大特区内准许路边停车的范围,并将准许路边停车的措施由特区内推广到特区外。目前,警方已经在全市景田路等251条道路上设置16892个停车泊位,方便群众出行。
警方表示,由于道路改、扩建,地铁大范围占道施工,交通流动态变化等原因,在此次大规模开放道路路边停车后,市交警局会根据实际交通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或者增加准许路边停车的道路,希望各位市民注意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变化,严格按照交通标志上载明的时间停放车辆,遵守停放秩序。
那么,该如何保障路边停放车辆的停车安全呢?警方就此表示,警方将积极协调各街道办、派出所及道路周边的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巡逻监控的密度和力度;另一方面,希望广大市民停放车辆时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做好防盗、防抢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措施二
社会车辆夜间可行驶公交车道
为确保我市交通畅通,经报市政府同意,今后,公交专用道由24小时限行社会车辆,调整为每日20:00至次日7:00允许社会车辆借道行驶,7:00至20:00禁止社会车辆占用公交专用道。
警方呼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新措施的实行,严格按照时限借道行驶。同时在非限行时段,呼吁广大驾驶人积极履行公交优先原则,礼让公交车,不与公交车辆抢道通行。
措施三
“敬告式”执法全面推行
自去年8月8日起,市交警局针对7类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深圳特区内试行“敬告式”执法以来,这种人性化的“提醒式”执法,受到广大交通参与者尤其是外地驾驶员的热烈欢迎,成效显著。警方决定进一步加大这一人性化执法的力度,全面推行“敬告式”执法,争创警民、交通和谐氛围。
其主要措施有:1、从今年3月1日起,“敬告式”执法由试行改为正式实施;2、实施范围由特区内推向特区外,在全市范围统一推行;3、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适合“敬告式”执法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范围和条件,规范执法程序;4、加大“敬告式”执法的推行力度,将此种执法方式列为考核民警执法工作的依据之一。
措施四
缴纳违法罚款可邮寄
为方便车主和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避免群众往来交警部门耗费时间,警方进一步拓展交通违法邮寄业务:当事人在接到邮局寄出的《交通违法告知书》和《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后,如无异议,当事人无需到交警部门处理,可直接到银行缴纳交通罚款,缴款之时即为《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时。如有异议,可到执法单位所在地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陈述、申辩。当事人如果通过查询、网络等方法得知有交通违法,可直接拨打邮政局客户专线电话11185咨询,邮局将上门送达《交通违法告知书》和《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同时代办缴纳罚款。
措施五
交通违法录入时限缩短
为有效解决交通违法行为查询时存在的时效性问题,确保群众查询到最新的即时信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录入违法系统的时间由《道路交通管理处理程序规定》规定10天,缩短为固定监控设备5日内录入,移动监控设备3日内录入,提高违法数据更新效率。
措施六
开辟营运车辆交通事故处理“绿色通道”
为减轻交通运输企业的经济负担,减少因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停运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涉及营运车辆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提供法人担保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快捷通道,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简化程序,对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损失事故,应当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条件包括: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5、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6、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是按一般程序调查处理的交通事故,严禁借检验、鉴定需要扣留无责任营运车辆;对可能承担事故责任的营运车辆确需扣留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对事故现场调查之时起24小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为3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且要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在案发后5个工作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为2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为60天)。重新检验、鉴定期限与以上规定相同。
三是营运车辆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为5个工作日),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确保车辆尽快投入运营。
措施七
事故救助基金申请受理权限下放
对符合申请事故救助基金的当事人,提供便利通道,简化申请程序,增加受理点,确保有需要的交通事故伤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主要措施有:
1、在各辖区交警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窗口,并设置统一明显的标识。考虑到宝安、龙岗两区辖区范围大,为方便当事人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将受理窗口延伸到宝安、龙岗的各辖区交警中队。
2、简化程序,方便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不再由申请人单独到市救助基金办申领,申请人备齐材料后,可将申请材料直接递交给各辖区交警大队或中队的窗口民警,民警将负责转递材料,并将市救助基金办开具的受理回执转交申请人。申请受理后,市救助基金办工作人员将向申请人核实相关情况,主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3、简化申请材料。申请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的,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能够证明申请人与受害人是近亲属关系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交“近亲属与受害人关系证明公证书”。
4、公开救助信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表、救助情况在市公安交警局网站(www.stc.gov.cn)公开,方便市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