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作为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总部经济以其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大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在发展转型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也已成为城市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自2008年起,我市通过鼓励总部集聚、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扶持力度、提高优质服务、拓展市场空间和完善总部经济工作机制等措施,先后集聚了腾讯、招商银行、万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恒大、比亚迪、天音通信等一批世界和中国500强总部企业,总部经济效应不断增强,2016年我市总部企业(138家)贡献地方财力573亿元,占全市地方财政收入的18%,有力推动了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破解总部经济发展瓶颈。我市土地资源紧缺,总部用地供需矛盾突出。此外,存在部分新引进总部企业取得用地之后,无法兑现形成地方财力的承诺,甚至“不做产业做物业”,通过转租转售总部大厦物业牟利的现象。为促进总部经济健康发展,实现“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的跨越,吸引和培育更多优质总部扎根深圳的同时,确保实现有“总部”有“经济”。2017年我市出台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了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系列措施,结合我市用地供应的实际情况,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国土要求下,进一步改革创新,完善总部用地供应政策,适应总部经济发展新需求,破除总部经济发展瓶颈。
(三)实施土地供给侧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我国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等要求。“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更是为深圳在全球坐标体系下谋划开放布局提供了新契机。《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部办法》)通过优化制度供给,探索建立与转型发展相适应的、精细化的土地供应管理政策,以空间保障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城市的转型升级,符合党的十九大精神,符合经济发展新常态对土地管理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指示精神和我市土地供给侧改革的部署要求。
二、主要内容介绍
1、适用范围及相关概念界定
《总部办法》明确总部企业需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并且经市政府审定或市发改委核实。同时,《总部办法》从供应范围、用途及用地类型明确界定了总部用地内涵。首先,经《总部办法》遴选确定的总部企业方可申请总部用地;其次,总部用地仅用于建设总部大厦;最后,结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明确总部用地类型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2、总部项目遴选要求及程序
申请方式,总部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申请启动总部项目遴选程序,启动项目遴选的即为项目牵头单位。遴选程序及决策主体,遴选程序主要包括总部项目受理及启动、遴选方案拟定、遴选方案审定、遴选方案公示及意见处理4个环节,最终由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以下简称市遴选小组)负责审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经审定的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均向社会公布,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后方可转供地,加强社会监督。
3、总部项目供地要求及标准
《总部办法》实行用地供应与企业贡献相匹配原则,总部企业可申请的建筑面积与其年均形成或承诺年均形成的地方财力挂钩。首先区分金融类和非金融类总部企业申请用地标准,金融类总部供地门槛及增加标准均为非金融类的2倍。二是区分独立申请及联合申请门槛,在本市已经注册、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且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及形成地方财力达到一定标准的总部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点要求)可以独立申请,其他所有总部企业都可以联合申请(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提高独立申请门槛,鼓励联合申请。三是明确用地供应标准,对于独立申请的,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达到2亿元的金融类总部企业即可申请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超过或者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超过2亿元的部分可按照7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非金融类总部标准减半,但独立申请总面积最高均不得超过20万平方米。对于联合申请的:含金融类总部企业联合体承诺年均形成地方财力达到2亿元即可申请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7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不含金融类总部企业联合体标准减半,但单个总部企业可申请面积不超过20万。
4、总部项用地供应要求
总部用地将采取挂牌方式供应,出让30年。出让程序主要包括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审定、发布出让公告、竞买资格审查、协议签订5个环节,由区政府组织出让。《总部办法》强调,一是不低于60%总部建筑面积(含商务公寓)全年期不得转让(自用);二是非自用建筑面积允许租售,其中办公用房比例不低于50%。非自用办公用房由区政府作为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用于引进与总部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入驻;三是除办公用房外的非自用部分建筑,在承诺期届满(5年),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考核通过后方可转让;四是总部用地出让底价按评估价的70%确定(配套商业除外),可不计息分2期缴交。
5、产业发展监管
《总部办法》一是明确了监管机制和主体,总部项目实行“全年期、全过程”监管机制,由区政府负责实施。二是明确了监管协议内容,总部企业取得用地的相关承诺全部纳入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予以明确,并制定了协议格式文本与本办法同步发布,各项目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相应条款。三是明确了履约考核节点及程序,承诺期(5年)届满后1年内、承诺期届满后每隔5年、出让期届满前1年内等阶段进行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联合处置后,形成履约核查处理报告报市遴选小组。四是明确了分梯度的违约责任处罚:分为违约金收取-建筑回购及违约金收取-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三个阶段,承诺期届满考核仍是总部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3条第1点要求),但年均实际形成地方财力仅为承诺额的70%及以上的,需补齐差额(承诺形成地方财力与实际形成地方财力之差);年均实际形成地方财力为承诺额的50%-70%的,补缴差额的2倍;未达承诺额50%的,除补缴差额2倍以外,政府还有权回购不少于50%的自用建筑及全部非自用建筑;任一考核阶段未达总部标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残值方式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