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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9-24

名 称: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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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26-09-24 17:49 【字体:大中小 】

  根据市委工作部署,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10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深府〔2002〕148号);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深府〔2017〕22号);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的通告(深府规〔2018〕15号);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汽油的通告(深府规〔2018〕21号);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94号);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号);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7号)。

  本次废止的10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时间较早,均已实施5年以上,存在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制定依据被废止、主要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已被新的政策文件等替代的情况,有必要予以废止,废止后相关事务可依照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一、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深府〔2002〕148号)的说明

  深圳东部供水工程(现名称为“东江水源工程”)是为解决深圳市城乡急需用水,由深圳市负责兴建和管理的大型引水工程,该工程于2001年正式通水运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圳东部供水工程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深府〔2002〕148号,以下简称《深圳东部供水工程通告》)于2002年8月8日发布,自2002年8月12日起生效,在做好东江水源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作、保障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供水、调蓄等功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深圳东部供水工程通告》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深圳东部供水工程通告》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多次修改;并且,为进一步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的管护,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2013年11月27日市政府发布《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的划定原则,对《深圳东部供水工程通告》中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了细化;其第七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禁止事项,能够满足《深圳东部供水工程通告》禁止事项要求。实践中,《深圳东部供水工程通告》已被《深圳市东江水源工程管护办法》替代。综上,有必要废止《深圳东部供水工程通告》。

  《深圳东部供水工程通告》废止后,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的说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以下简称《决定》)于2006年12月31日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190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08年9月8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决定》和《通知》是在深圳市“城管综合执法”改革特定阶段出台的重要文件,为改革初期理顺体制机制、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2019年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持续深化,执法主体、职责范围、运行机制等均已发生重大调整,两文件的内容与现行“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实施执法”的体制已不相适应。2021年以来,深圳市相继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深府函〔2021〕2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公告》(深府函〔2024〕86号)等一系列新政策文件,已对街道综合执法的执法主体、职责范围、协作机制及保障措施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在实践中已全面替代《决定》与《通知》的功能。综上,有必要废止《决定》与《通知》。

  《决定》与《通知》废止后,街道综合执法依照2021年以来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三、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深府〔2017〕22号)的说明

  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是国务院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之一,是为解决广州、深圳、东莞市未来用水需要而建设的大型引调水工程,该工程于2017年开工建设试验段。《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深府〔2017〕22号,以下简称《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通告》)于2017年3月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做好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已正式运行通水,深圳市相关征地及移民验收工作已顺利完成,《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通告》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有必要废止。

  四、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的通告》(深府规〔2018〕1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汽油的通告》(深府规〔2018〕21号)的说明

  2018年7月17日,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要求“自2018年9月1日起,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销售国VI车用柴油。”“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销售国VI车用汽油”。据此,《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的通告》(深府规〔2018〕15号,以下简称《国Ⅵ车用柴油通告》)于2018年8月2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汽油的通告》(深府规〔2018〕21号,以下简称《国Ⅵ车用汽油通告》)于2018年10月24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Ⅵ车用柴油通告》和《国Ⅵ车用汽油通告》贯彻了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部署,在减少机动车排放、改善深圳市空气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政策目标已实现。目前,深圳市国Ⅵ车用燃油实现全面普及,机动车尾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有效降低,《国Ⅵ车用柴油通告》和《国Ⅵ车用汽油通告》政策核心目标已实现。二是已被新的法律法规等替代。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燃油管理体系,对《国Ⅵ车用柴油通告》和《国Ⅵ车用汽油通告》涉及的油品标准、供应要求、监管措施等内容均有详尽替代规定。其中,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等法规政策,已构建涵盖燃油质量标准、供应监管、污染防治的全流程制度体系;市级层面,《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燃油监管职责、执法流程与服务保障要求,已构建起覆盖燃油管理的完整制度闭环。综上,有必要废止《国Ⅵ车用柴油通告》和《国Ⅵ车用汽油通告》。

  《国Ⅵ车用柴油通告》和《国Ⅵ车用汽油通告》废止后,深圳可直接执行国家、市关于燃油管理的规定。

  五、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94号)的说明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4〕94号,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随着社会信用法律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深圳市“证照分离”改革的深化,《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工作需要。一是《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关于信息公示渠道、信用约束的规定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不一致。《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关于信用信息目录制定单位、信息归集部门、公示信息异议处理的规定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不一致。二是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一方面,《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的公示平台已暂停服务。市政务和数据局统一建设市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后,全市政务数据均通过该共享平台进行共享。目前,《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的公示平台已暂停服务,相关数据共享推送功能已由市政务资源共享平台替代。另一方面,双告知功能稳定运行。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2〕25号)规定,市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市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各单位通过平台订阅(认领)本单位监管对象信息,以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范围,为企业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市政务和数据局负责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的实现路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规定的涉企信息推送告知功能已通过市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共享提供至各相关单位订阅获取。并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已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综上,有必要废止《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

  《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废止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数据共享推送功能由市政务资源共享平台替代。

  六、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的说明

  2016年,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对省级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以下简称《市巡查办法》)于2016年8月25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推动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压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系统排查治理风险隐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形势,市应急管理局对《市巡查办法》逐条进行了评估,其已不适应当前城市安全发展需要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工作实际,目前深圳已按要求不再单独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调整为由组织部门牵头开展的年度综合考核。一是《市巡查办法》制定依据已废止。2024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办法》,对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作出更高层级、更加全面的规范,进一步强化党对考核巡查工作的全面领导,同时废止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即《市巡查办法》制定依据已被废止。同时,《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办法》明确要求各省级党委和政府参照本办法,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对市级无此项规定。二是实际工作中不再单独开展安全生产巡查。2019年,国务院安委会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巡查、消防工作考核合并,统筹实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参照上级做法,深圳自2019年后未再单独开展安全生产巡查,2019年至2023年每年度印发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安全生产巡查、消防工作考核合并为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三是《市巡查办法》与当前规范督检考为基层减负有关精神不相适应。2024年以来,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精简优化基层考核工作要求,深圳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已按要求不再单独开展。

  七、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号)的说明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号,以下简称《2018年行动计划》)于2018年4月21日印发,明确了当年大气质量提升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与任务,符合当时深圳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有效指导实现当年PM2.5浓度控制、机动车综合提标、工业源减排等目标实现。2018年,深圳环境空气中各项指标年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二级标准,PM2.5平均浓度为有监测数据15年来历史最佳,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4.5%,在全国169个重点城市中排名第六。并且,“十四五”时期,PM2.5年均浓度降至15.6微克/立方米、保持全国500万人口以上城市最优水平。综上,《2018年行动计划》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有必要废止《2018年行动计划》。

  八、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7号)的说明

  2019年,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部署要求,深圳市于2019年6月16日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7号,以下简称《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通知》),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阶段性下调深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50%。阶段性降费期间,《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通知》减轻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在保市场主体和稳定就业大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通知》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有必要废止《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通知》。

  目前,深圳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已过渡到省级统筹费率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统一执行《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4号)所规定的全省统一费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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