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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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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9-21

名 称:《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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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9-21 17:04 【字体:

  一、文件是在什么背景下修订的?

  现行临时用地管理规定所设定的使用年期,与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周期之间存在差距,如我市超高层项目的平均建设周期较长,按照现行政策较难满足实际施工需求。同时,现行机制下政府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无需缴纳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用,形成了“零成本”使用的局面。上述情况导致临时用地超期占用、超范围占用等问题突出,不仅推高了行政监管成本,也未能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改革现有“零成本”使用机制、建立合理的有偿使用和约束制度已显得尤为迫切。此外,现行规定对涉及仅占用建设用地的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的土地复垦要求有待进一步细化。

  为系统性地解决上述超期占用与监管难题,并积极响应落实自然资源部“改革20条”所赋予的“探索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使用年限差异化管理,优化复垦义务管理监督,确保复垦责任落实、土地功能按期恢复”的改革任务,启动本次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本次修订致力于构建覆盖审批、监管、收回及复垦各环节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着重通过优化使用期限、完善有偿使用、强化批后监管、加强复垦义务,全面提升土地管理精细化水平与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临时用地"管得住、收得回、用得好",切实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要素支撑;同时深入践行UIS所倡导的"美丽、自然共生"理念,探索超大城市治理的典型示范。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如何调整?

  本次修订在“一般项目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4年”既有使用期限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实行差异化管理。一是现状地类全部为建设用地的临时用地允许接续使用,接续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项目批准的施工周期;二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针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不同施工标段接续使用手续,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项目批准的施工周期。需要强调的是,临时用地接续使用要求临时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符合标准、且主体项目仍处于施工周期内等条件。综上,本次修订在满足重大项目弹性用地需求的同时,又有效防范延期的相关风险,实现了弹性化管理与严格约束的目标。

  三、土地补偿费如何收取?

  本次修订删除了对政府项目的土地补偿费用的相关条款,明确了所有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均按同等标准缴纳土地补偿费。同时补充明确了在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要充分论证确定临时用地的需求规模和落实资金成本的要求。这一调整旨在以合理有偿使用强化各类用地主体履约责任意识,增强使用主体对到期拆除恢复义务和复垦的重视,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四、土地复垦要求如何优化?

  本次修订对复垦内容进行细化: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涉及仅占用建设用地的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均需进行方案审查、费用预存,形成闭环管理机制,确保使用结束后土地及时有效复垦恢复。在方案审查阶段,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包含土地复垦恢复费用测算等内容,由派出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在费用预存环节,依据经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临时用地使用单位须完成费用预存并签订监管协议,在承诺确保土地复垦恢复义务落实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代现金预存相关费用。

  五、监管机制如何强化?

  本次修订强化临时用地全过程闭环监管,新增现场管理、加大巡查监督力度等要求。一方面,新增现场管理要求,明确临时用地单位对用地现场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及秩序维护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增加现场监督管理频次,由派出机构从每半年转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频次开展巡查工作,对于超过批准面积使用、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超出范围、超期占用等行为,派出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移交辖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

  六、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本次修订设置了政策过渡期,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项目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接续使用。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临时用地优先在主体项目内解决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调整了临时用地申请规模所需条件。此外,为加强与部、省临时用地相关政策要求的衔接,本次修订还增加了新的上位政策依据,完善了临时用地定义表述,确保与国家和广东省最新要求保持一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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