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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9-21
名 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转发〈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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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一、背景及依据
为更好贯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财金〔2025〕13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转发〈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目标
聚焦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优化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支持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保障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市级统筹管理,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保留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地方金融管理、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商议担保基金存放、贷款规模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做法。二是保留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明确作为运营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经办银行的选取范围,将建立经办银行评估激励机制写进文件,进一步提高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积极性,强化贷后风险管理。
(二)明确担保贷款类型,优化分担模式
一是明确被纳入广东省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独担保的贷款,经资格审核后可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且原则上实施批量担保模式,拓宽政策支持渠道。同时,对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创业担保贷款分担模式进行调整,保留免收担保费的做法。二是新增担保基金直接与经办银行分担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模式,并明确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不高于5%。三是保留担保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三方分担小微企业贷款代偿风险的模式,担保基金代偿比例从固定20%调整为不高于20%,其余部分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四是扩大合作经办银行范围,开展差异化管理,明确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按程序分类择优选取在深圳市内具有开展贷款业务合法资格或被纳入全省性经办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三)强化贷款贴息管理,加速资金兑现
一是加强贴息资金管理。明确担保基金的具体调减额度由运营管理机构根据担保基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提出,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二是取消借款人“先付后贴”的贴息方式。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由经办银行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后,按季度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大幅提高借款人获得贴息资金的及时性。
(四)优化代偿追偿流程,发挥基金实效
一是取消原政策由人社、财政、人民银行深圳分行的多部门审批环节,明确担保基金的代偿范围,调整代偿率计算口径。二是细化担保基金代偿后的追偿和受偿方式。明确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联合或独立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三方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明确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参与承担风险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为追偿贷款。
四、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对象范围
一是重点扶持对象调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广东省中职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港澳台青年。二是将个人借款人提交贷款申请时的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限额条件由原政策规定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降低借款人准入门槛。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原政策规定的带动5人以上就业最高可申请60万元额度,降低为带动3人以上就业最高可申请60万元额度。合伙创业可提高额度至不超过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取消原政策小微企业贷款带动就业的额度分级,进一步降低门槛。二是确定贷款期限要求。个人贷款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超过2年;累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3次,鼓励无还本续贷。三是规定利率与贴息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贴息标准为实际利率的50%,支持随借随还、按日计息等方式降低借款人成本。
(三)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
一是推行电子化审批和线上办理,鼓励采取多审合一、并联审批、信息同步推送等措施整合流程提升效率。二是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人社部门资格审核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担保机构和银行审核分别不超过3个和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实施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模式,加快贷款审批速度。三是拓宽贷款申请渠道。可向人社部门申请,也可由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代为申请,为借款人提供便利。
(四)担保管理
一是鼓励担保机构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减轻借款人负担。二是明确担保基金代偿程序、代偿范围和追偿要求。代偿范围为本金及贷款逾期90天内的正常利息(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等)。三是明确对经办银行的代偿率要求。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协议期内累计代偿金额/协议期内累计解除担保金额)达到10%时,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五)贴息支出管理与风险防范
明确展期、逾期贷款不予贴息。规定七种不予贴息的情形,加强对违规骗取套取贴息行为的处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