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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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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3-18

名 称:《〈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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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订)》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3-18 14:26 【字体: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2月,市商务局印发实施《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有关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央服务业资金效能,推动更多惠企政策资金高效兑现,服务我市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市商务局研究修订了《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优化了“项目申报投资额门槛”“项目建设周期时间要求”等内容,切实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将《管理办法》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向、方式、标准”中第七条“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分批给与补助”表格新增三个补助档位,相应降低项目投资额的门槛要求,并新增一条对最低投资额的明确要求,即:

投资额(万元)

补助金额(万元)

500≦投资额<1000

75

300≦投资额<500

45(仅适用再生资源回收方向)

100≦投资额<300

15(仅适用再生资源回收方向)

  其中,申报“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方向的项目,要求总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他方向的不低于500万元。

  (二)将《管理办法》第三章“申报条件和流程”第八条第十款“在建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5年6月30日前建成。新建项目原则上需在2024年内开工,且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修改为“申报项目开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023年1月1日,且能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成。”

  (三)将《管理办法》第三章“申报条件和流程”第八条第十一款“申报项目总投资额须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自筹资金出资可通过资金银行存款、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等予以说明”修改为“申报项目总投资额中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自筹资金出资可通过资金银行存款、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等予以说明”。

  (四)将《管理办法》第四章“事中监管和绩效管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目“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首期评估条件的项目可向区级商务部门申请开展首期评估,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材料,区级商务部门于2025年3月底前分批组织开展首期评估”修改为:“达到本项第1目第2目首期评估条件的项目可向区级商务部门申请开展首期评估,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材料,区级商务部门再分批组织开展首期评估。”

  三、实施日期

  本次修订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5日(与《管理办法》有效期一致)。基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考虑,本次修订生效之前已受理的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适用本次修订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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