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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2-28
名 称:《〈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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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文件要求的需要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明确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于2024年5月10日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确保我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正确行使,亟需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
(二)强化水土保持监管的关键手段
深圳经济特区作为经济快速发展区域,开发建设活动极为活跃,各类项目的大规模推进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水土流失的风险。在此背景下,制定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裁量权基准尤为重要。实施标准对破坏水土保持行为的惩处力度进行清晰界定,为水土保持监管部门提供有力的执法依据,助力加强对水土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降低水土流失风险,切实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筑牢生态根基。
(三)保障公众权益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水土流失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易引发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导致生态系统失衡,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合理的裁量权基准是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积极履行水土保持义务的有效手段。
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说明
本实施标准不属于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不在公平竞争审查的适用范围内。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五)《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水土保持类)》;
(六)《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2024修正);
(七)《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四、适用范围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定授权机构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对违反水土保持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使行政裁量权。
五、主要内容
本实施标准共涵盖四条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每一条违法行为,均明确规定了事项编码、违反条款、处罚条款、违法程度、裁量情节及相应罚款金额。具体说明如下:
(一)明确违法情形和对应条款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相关法律责任条款,梳理违法行为,并准确对应处罚条款,确保执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现执法事项的可追溯、可查询。
(二)科学设定裁量幅度
根据《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将每类违法行为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裁量阶次,并设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三)确保过罚相当
本实施标准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对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避免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发生,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