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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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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2-26

名 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6年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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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6年版)》的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2-26 15:42 【字体: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制度体系下的环评分类管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印发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6年版)》(以下简称《名录2026年版》),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名录2026年版》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任务要求,深圳市于2020年底启动了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改革工作,研究构建区域环评制度体系。2021年6月,区域环评制度写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月,《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印发实施,区域环评改革工作过渡阶段,深圳市建设项目实行该名录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双名录”“双轨制”环评管理。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环评制度体系下建设项目的环评分类管理,配合区域环评改革工作需求,推动深圳市建设项目“双名录”“双轨制”环评管理逐步融合统一,本次出台《名录2026年版》,进一步提高区域环评制度体系下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规范性,提升管理效能。

  二、《名录2026年版》修订原则

  《名录2026年版》的修订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融合统一,分区管理

  为适应区域环评改革过渡阶段的实际需求,整合合并两个名录,针对已公布管理清单区域和未公布管理清单区域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分别提出要求,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

  (二)聚焦重点,强化衔接

  充分发挥区域环评“审批管理+清单管理”的特色,审批管理进一步聚焦重点,对环境影响轻微、污染防治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可由排污许可承接管理的报告表项目,进一步简化环评管理要求。

  (三)问题导向,细化分类

  结合区域环评改革实践经验,聚焦名录部分分类不够精准、管理不够精细等问题,进一步优化分类设置,提升可操作性。

  三、《名录2026年版》主要内容

  (一)文件形式

  《名录2026年版》沿用“正文+表格”的文件形式。

  正文条款共11条,内容包括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分区分类管理要求、环境敏感区相关说明、建设项目环评类别的执行要求、文件有效期及其他说明等。

  表格部分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和《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整合后表格划分为4个附件。附件1是以《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名录(试行)》(深环规〔2022〕1号)为基础进行修订;附件2是以《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2021年版)》(深环规〔2020〕3号)为基础进行修订;附件3是针对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附件4是针对跨行政区线性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要求。

  (二)正文条款说明

  《名录(2026年版)》正文条款共11条,覆盖《审批和备案名录2021年版》和《重点名录》全部条款,对2个条款进行优化调整,新增5个条款。

  1、优化条款

  一是关于环境敏感区。将生态敏感区中深圳市不存在的“基本草原”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予以删除。结合相关单位反馈意见,衔接《深圳市动植物保护规划(2025-2035年)》,生态敏感区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补充完善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包括原生地)”。

  二是正文条款第九条中细化说明了不纳入名录管理的具体情形。

  同时,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系列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在名录表格说明中针对“增产不增污且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改(扩)建项目”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

  2、新增条款

  一是正文条款第二条明确《名录(2026年版)》的适用范围等。

  二是新增分区管理条款。正文条款第三条明确在已经开展区域环评并公布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件1的规定开展工作;正文条款第四条明确暂未公布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件2的规定开展工作;正文条款第五条明确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件3的规定开展工作;正文条款第六条明确跨行政区线性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件4的规定开展工作。

  (三)表格具体内容修订情形

  《名录2026年版》以衔接排污许可、强化管理、优化管理、优化说明为出发点,从“强化涉VOCs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严格涉重金属项目准入”、“简化轻污染工艺管理要求,支持‘20+8’产业发展”、“优化调整工业废水集中处理项目环评管理要求,推动产业入园发展”、“优化调整市政基础设施环评管理要求,服务市政项目高效落地”、“进一步补充优化相关说明,提高可操作性”等7个主要方面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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