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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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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19

名 称:《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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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6-01-19 10:38 【字体: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办法》(深建规〔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为继续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决定延长《办法》有效期至2031年4月9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中明确:“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健全产品应用标准规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于2025年12月3日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指南》,明确了各类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技术及产品应用要求,切实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广东省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应用与推广。

  我市颁布实施的《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30号),明确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实行产品认定制度。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应用技术规程等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列入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延期必要性

  当前,我市正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开发建设体量巨大,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大。我市土地资源极其紧缺,决定了传统填埋处置方式的难以为继,唯有通过综合利用“勤练内功”,最大程度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方为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管理工作的长久之计、根本之策。《办法》的有关规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通过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有助于规范明确综合利用产品适用标准规范和工程部位,促进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与推广。

  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大部分为通过破碎、筛分等方式形成再生骨料进行工程利用,属于较低等级的综合利用,有必要大力推广应用成型类综合利用产品。培育形成完善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市场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当前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还需继续发力,《办法》的延续实施,能够提升公众对于综合利用产品的认知,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为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使用监管提供依据。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办法》指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以未经加工处理的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处置程序,制成的成型产品或者可以直接再应用到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不成型产品。

  (二)申请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申请认定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取得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备案文件且处于正常消纳阶段,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产品检测体系。二是申请认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以建筑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相关标准要求。

  同时,《办法》明确指出,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申请截止日前两年内,综合利用企业两次申请同类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未通过的,该认定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如何开展?

  一是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制定并发布年度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申请指南,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指南的相关要求,自愿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是市建设主管部门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的材料核查与现场核查工作:(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从事建材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批准书;(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涉及费用由谁承担?

  一是综合利用产品认定材料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费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保障。《办法》指出,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利用产品认定项目的材料核查与现场核查工作。

  二是申请认定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检测费用由综合利用企业自行承担。《办法》指出,第三方机构现场见证将标记后的综合利用产品送至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其中产品质量检测费用由综合利用企业自行承担。

  (五)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工作流程?

  一是材料审查。由第三方机构对认定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明确综合利用产品适用部位、适用标准及生产原料中的建筑废弃物含量。

  二是现场核查。对通过材料核查的认定项目,第三方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主要包含核查综合利用企业的生产物料配比、现场见证生产及见证送检等工作。

  三是出具认定意见。第三方机构完成材料核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后,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同时发送给综合利用企业。

  四是出具认定证书。市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综合利用产品出具“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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