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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1-12
名 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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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发展要求,根据《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化医疗服务跨境衔接,打造前海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提升前海医疗服务国际化水平,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深前海规〔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前期实际执行情况,前海管理局研究修订了《办法》。
一、政策修订背景
2023年12月4日,我局正式发布《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扶持。《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规定了港澳医疗机构扶持资金的对象及标准、审核和认定、资金拨付及后续监管等内容。实施一年以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对港澳医疗机构的招引效果明显,目前已吸引多家港澳医疗机构在前海落地。
依据《关于印发〈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0号)、《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11号)、《关于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4〕36号)等文件,台湾服务提供者及外商投资者可按规定在内地设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造前海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的工作部署,优化前海医疗机构设施布局,提升国际医疗服务水平,助力前海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建设,在原有支持办法的基础上,将外商及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前海设立规定的医疗机构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推进医疗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更好地服务群众健康需求。
二、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港澳医疗机构集聚发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共计27条(附件2),较原《办法》增加2条,合并1条,修改完善8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扩展。新增条款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者及台湾服务提供者按规定设立的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修订原因:将原《办法》支持对象从港澳医疗机构扩展至港澳台及外商独资合资医疗机构,确保政策覆盖面与国家、省、市扩大开放要求一致。同时,切实贯彻中央自贸区提升战略,全面支持港澳台落户前海。
(二)新旧政策资助标准衔接。新增条款第二十五条:“根据原《办法》规定已领取相关资助的,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继续领取剩余资助金额。原办法有效期内设立的港澳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相关资助。”修订原因:为保持新旧政策资助标准衔接稳定,新办法沿用了旧办法规定的资助内容,对于已按原《办法》享受资助的港澳医疗机构,明确可以按照原规定标准继续领取剩余资助金额。同时,对于在原《办法》有效期内设立(2023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30日)但在新办法实施之后(2025年12月31日)申报资助的港澳医疗机构,保持原资助标准,即适用的租金资助标准为: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入驻的按72元/平方米/月、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2月19日入驻的按48元/平方米/月、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1月30日入驻的按24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资助。除租金资助标准外,其他资助内容新旧办法规定表述一致未作修改。
(三)责任追究条款优化。将原第十九条、二十条关于责任追究条款的内容合并优化为一条:“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前海管理局取消扶持资金,尚未发放的扶持资金不再发放,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应当一次性退还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申报单位及个人负责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或者违反书面承诺的;(二)享受办医场地购置资助或者租金资助的港澳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将购置物业或者租赁场地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的;或者享受本办法任何一项资助后,将资助资金用于本机构经营发展以外范围使用的。”修订原因:根据社会公众意见,为便于企业合法合规使用扶持资金,明确资助资金使用范围限制性要求。
(四)办医场地资助标准表述调整。将原第六条:“港澳医疗机构租赁场地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的,可申请租金资助,资助标准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入驻的按72元/平方米/月、一年后两年内入驻的按48元/平方米/月、两年后入驻的按24元/平方米/月进行资助,每家机构连续资助3个年度,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修改为:“港澳医疗机构租赁场地作为本机构办医场地的,可申请租金资助,资助标准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入驻的按24元/平方米/月进行资助,每家机构连续资助3个年度,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实际租金金额低于资助标准时,按实际租金金额予以资助。”修订原因:《办法(修订)》于2026年1月31日实施,为保证政策资助标准与原《办法》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修改条文表述,避免资助标准冲突,并完善实际租金低于资助标准时的资助规则。
(五)其他文字表述精简优化。具体修改条款为原政策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