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5-12-04
名 称:《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5〕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0〕8号,以下简称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必要性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共有资金,对于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具有重要作用。《管理规定》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配套文件,原《管理规定》自2020年11月实施以来,有效推动了维修资金的高效、规范使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优化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流程、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等相关诉求。为进一步优化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能,更好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我市按程序对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说明
《管理规定》共五章、五十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优化维修资金缴交要求
一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选择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上述情形继续维持原规定不变。二是已竣工的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容积调整的,在申请转移登记时,由申请转移登记时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转移部分建筑物竣工时同类型物业项目首期维修金的缴纳标准,在办理转移登记前,就转移部分建筑物一次性缴清首期维修金。三是对于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定,宗地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主体部分为不得转让或者限整体转让,其余部分为配套建设并需向政府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移交的公益事业用房、产业用房等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在办理该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就配套建设并移交部分的建筑物一次性缴清首期维修金。(第三条、第九条)
(二)完善应急使用相关内容
将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情形,需要加装、更新或者改造物业管理区域内充换电消防、防灾救灾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必要设施设备的,纳入“应急使用”范围。此类情形在街道办和业委会的统筹监督下,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公示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三)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原《管理规定》要求维修预算费用超过十万元的项目必须提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部分业主及业委会反映“造价审核流程慢”“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本次修订将“强制造价审核”调整为除应急使用项目维修费用超过十万元的须进行造价审核外,其他情形可由业主大会对项目维修费用超过十万元或者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是否提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审核等事项作出决定,在考虑新旧规定合理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使用程序。同时,细化物业服务企业公示义务,充分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发挥业主和业委会监督作用。(涉及第二十三、二十八、二十九、三十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