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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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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11-20

名 称:《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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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11-20 15:58 【字体:

  我局制定的《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深建规〔2020〕16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为继续做好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管理工作,我局决定延长《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办法》有效期至2030年11月30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延期必要性

  《处理办法》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的配套文件,《处理办法》通过构建公平、公正、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各方主体权益、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发挥了支撑和保障作用。鉴于《处理办法》内容仍能较好的满足当前招标投标管理需求,及时延期有利于保持我市招标投标政策的稳定性及延续性。

  二、主要内容

  《处理办法》共五章计4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立特定事项投诉的异议前置制度,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为加强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相互监督,鼓励其加强沟通,及早友好地解决争议,避免矛盾激化,既可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又能大幅度减少投诉数量,《处理办法》确立特定事项投诉的异议前置制度,即在总则部分规定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事项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当先提出异议而未提出的,行政监督部门将不会受理其投诉。此外,《处理办法》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和处理”参照投诉提出和处理的若干做法专章规范了招标的异议提出和处理程序。

  (二)落实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规范投诉依法依规进行

  《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实行限时实名书面投诉制度,目的是要督促投诉人及时行使权利,减少投诉的盲目性、任意性,便于行政监督部门与投诉人及时沟通了解情况,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效率。贯彻执行限时投诉的关键是招标投标行业从业人员能准确确定该时限的起算日,即如何准确判断投诉人从哪个时间节点开始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此,《处理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活动一般规律和相关法律理论,对两类常见、容易引发投诉的事项,规定了关于投诉人“应当知道”的认定规则: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审查结果、网上开标情况、入围结果、评标报告、定标及中标结果,为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开标记录等,为开标期间。

  (三)强化当事人的配合调查义务,由拒不配合调查者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不配合调查者的处理措施。对于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对于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于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可以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处理;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投诉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对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1)拒绝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2)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3)拒绝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4)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

  (四)规范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力,保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招标投标活动的不可逆转性特点,实践中行政监督部门的一般做法是只要有投诉就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对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统计,投诉最终成立的情形一般占比较低,如一有投诉就责令暂停,显然将影响多数招标项目的开展,对招标人不公。为此,《处理办法》规定了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四种情形:(1)已有证据证实投诉问题属实,若不暂停将给投诉人造成较大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投标人或者部门,需要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协助调查的;(3)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需要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专家评审的;(4)行政监督部门认为需要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实践表明,在这些情形下绝大多数的责令暂停最终都是适当的。

  (五)厘清投诉主体资格,提供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

  利害关系人到底包括哪些人,是招标投标行业从业人员较难判断的一个问题,为了便于判断,《处理办法》附则部分以名词解释的方式对利害关系人予以明确。

  (六)规范异议投诉提出方式,实现提速增效

  在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冒名投诉和虚假投诉时有发生,投诉书的一些关键信息残缺不全,为行政监督部门高效处理投诉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增加了难度。基于此,《处理办法》在明确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和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的同时,统一了相关的文书格式,包括异议书、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异议答复函、投诉书和投诉处理决定书等共5种文书示范文本,供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各参与主体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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