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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9-03
名 称:关于《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的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制定背景
2023年我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粤应急规〔2023〕1号)。该清单试行有效期已届满。我厅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等最新规定,对原有清单进行了完善,同时为进一步深化2025“隐患排查治理年”行动,加强指导帮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增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可以按照规定免处罚。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等法律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文件。
三、制定内容
本清单沿用原清单体例,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相关词语解释和其他要求,附件部分规定11种违法行为在规定情形下施行免处罚,具体列明了违法行为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和备注。其中第11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属于本次新增内容。
(一)对适用范围作了限制。考虑到不同生产经营活动特点以及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本清单仅适用于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同时结合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本清单所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适用情形作了量化。本清单在原清单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选取了11种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衔接《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明确了配套监管措施,适当限制了自由裁量空间。
(三)对事项名称作了统一。本清单行政处罚事项名称与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发布的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表述一致,有的免处罚可能仅适用于该事项几种违法行为中的一种,我们在备注一栏中作了特别说明。
(四)本清单有效期确定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