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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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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06

名 称:《深圳市商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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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商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5-06-06 15:34 【字体:

  一、起草背景

  2024年12月,市商务局印发实施《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为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有关工作,进一步提升中央服务业资金效能,推动更多惠企政策资金高效兑现,服务我市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市商务局会同市司法局研究起草《深圳市商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款有关房屋租赁要求的规定,及时指导试点项目审核评估和终期验收等相关工作,切实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二、主要内容

  将《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款修改为:申报项目如有土建内容的,应符合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工程及建设等相关建设要求。项目涉及的土地、建设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应覆盖项目建设周期,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场所真实有效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政策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5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5日。基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考虑,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6月5日期间受理的深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适用本通知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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