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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5-22
名 称:《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文 号:
主 题 词:
一、相关背景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于2010年5月31日印发实施,对推动我市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我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回应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贯彻自然资源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加快推动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决策部署,我市对《若干意见》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处理规定》共四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办理程序、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适当调整和拓宽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为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上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若干意见》原有规定基础上,适当调整和拓宽了处理范围。
(二)推行并行办理程序。《处理规定》明确规划、用地、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文件备案、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等手续可并行办理;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不影响后续办理环节,特殊情形下购房者办证与开发建设单位欠缴地价等费用缴交分离处理。
(三)优化完善处理规则。《处理规定》依法确定以当事人申请为基本原则,并对开发建设主体灭失、国有企业改制等复杂情况分类明确申请主体;增加不动产测绘相关内容,完善和细化规划、用地、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文件备案、消防安全办理审查要求;明确建筑物建成时间的认定;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
(四)做好政策衔接。《处理规定》实施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和《若干意见》相应废止,依据前述文件规定正在处理的不动产可按原规定继续处理,确保新旧政策平稳有序过渡。历史遗留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及历史遗留产业类、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等,不适用《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