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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1-27
名 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城市化原村委会和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不动产继受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深规划资源规〔2023〕10号
主 题 词:
一、为什么要制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城市化原村委会和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不动产继受事宜的通知》?
我市先后于1992年和2003年启动原深圳经济特区和原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原村委会和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资产纳入股份合作公司。在城市化后,特别是原宝安、龙岗两区的股份合作公司大多数都未申请办理继受原村委会或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相关不动产,影响了社区的发展建设。这一问题的影响面是比较广的,为减轻社区负担,促进社区经济发展建设,有必要从程序上统一操作规则,简化手续。结合工作实际,三部门联合出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城市化原村委会和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不动产继受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对哪些问题作出规定?
1.明确《通知》的适用范围。我市城市化过程中,原特区内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原特区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等文件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改组过程中,纳入资产评估、验资范围的不动产,股份合作公司可按照《通知》申请办理继受手续,适用该《通知》进行处理。另外,对于已纳入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范围的不动产,按照相关历史遗留政策处理,不纳入《通知》的适用范围,具体体现在《通知》第四条对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上,需要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合法用地、合法建造的相应材料。
2.明确继受关系认定问题。对于不动产权属清楚、继受关系明确的,当事人提供继受关系相关材料;不动产继受关系不明确的,则需先由职能部门即各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对主体及其不动产的继受关系进行确认并出具意见作为继受关系认定材料。同时,考虑到各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可能存在差异,在必要时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申办规则,便于实务操作。
3.明确用地手续问题。为简化办理程序,统一纳入《通知》处理范围,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继受手续的,相关不动产保持原用途和原性质不变,无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4.明确不动产登记问题。适用《通知》进行处理,股份合作公司完善手续后依法提交申请书、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继受关系相关材料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或者首次登记。
5.明确税费征收问题。适用《通知》进行处理,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继受手续,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或者申报纳税,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