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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6-01
名 称:《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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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其附件《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第27项“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允许具有境外国际通行职业资格的金融、税务、安全生产等专业人才按相关规定在深提供专业服务,放宽境外人员(不包括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深圳市应急管理局积极探索推进“直接认可港澳注册安全主任资格”事宜,历经资料收集、研究讨论、初稿编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修改完善等阶段,形成《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编制《暂行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建立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推动港澳安全生产领域专业人士更好地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把深圳市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完善引才用才制度的城市,打造世界一流的营商环境。
《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实验片区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深圳市探索安全生产领域境外专业人才在深执业制度有关事项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暂行办法》共十六条。
一是取消资格考试,直接认可香港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暂行办法》明确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自贸片区执业,无需参加资格考试,只要满足备案条件,取得备案证明,便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等同于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工作。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自贸片区内执业的备案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