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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18-02-26 00:00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现就《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2011]44号)于2011年3月20日发布,已超过了五年的执行期。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城市高污染燃料的使用。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大气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提出“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2017年3月环保部印发《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修订了对高污染燃料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省环保厅于2017年8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要求各地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目录主要内容有了哪些改变?

  答:原先控制的高污染燃料为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进一步明确为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原先控制的高污染燃料为燃料油(重油和渣油),进一步扩展到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与《高污染燃料目录》保持完全一致。非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作为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保持一致,为新增的高污染燃料类别,并进一步将“专用锅炉”明确为“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避免与燃煤、燃气等专用锅炉混淆,发生歧义。轻柴油、煤油及人工煤气划为高污染燃料。

  三、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为何仍列入高污染燃料?

  答:环保部《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中对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7]1886号)明确直接然用的生物质燃料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组分上没有区别,非专用锅炉或未配备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参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规定执行;原通告(深府[2011])44号将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列入高污染燃料,为我市近五年来空气质量的提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粤府函[2014]6号)和《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方案(2016-2018)》(粤环[2016]12号)里明确规定各种可燃废物属于高污染燃料;生物质成型燃料相比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更为环保,若不禁止直接燃烧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很可能重新直接改烧木材等生物质,不利于我市的大气环境治理和质量改善;国家其他城市如广州、贵阳等城市依然将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按照高污染燃料进行管理。

  四、通告出台对我市有哪些影响?

  答:1、对环境的影响。本通告发布后,通过禁燃措施促使相关锅炉改用清洁燃料后,每年可减排颗粒物约400吨,VOCs2000吨,有利于我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质量改善。

  2、对产业的影响。我市实际上受影响的主要为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洗涤、食品、建材等行业,共约140台锅炉。禁燃后其中的部分企业可能因生产成本上升或改造需投入资金而出现自行搬迁或拒绝整改被责令停产等情况,但总体而言,通过禁燃措施将促使相关企业改用清洁燃料,不但完全符合当前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倒逼高污染企业转型的政策精神,而且受禁燃高污染燃料影响的企业数量不多,均属于较为低端企业,即使有部分此类企业搬迁、停产,对我市总体经济而言也将影响有限。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企业目前燃气管网尚未覆盖有何要求

  答:1、对于燃气管网目前尚未覆盖的企业,应于2018年10月1日必须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2、市人居环境委将会督促深圳燃气加快管网建设,确保燃气管网到位。

  3、未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前,不代表企业可以超标排放。同样应使用合格的符合相关特区技术规范的燃料,锅炉须安装高效除尘和在线监测,并建立好环保台账等,确保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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