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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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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70300-02-2013-01772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5-03-31

名 称:公开招标通用条款

文 号:

主 题 词:

公开招标通用条款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信息提供日期:2015-03-31 11:12 【字体:

第二册  通用条款(公开招标)

  (SZCG-G-OB-TERMS-1.2版)

  第一章    总则

  1.通用条款说明

  1.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发出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版本,列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采购所适用的通用条款内容。如有需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对这些条款增加附录或补充内容。

  2.招标说明

  本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参考有关法规、政策、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供应商。

  3.定义

  招标文件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3.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系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本项目系指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3.2“采购人”或“采购单位”:系指利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3.3“投标人”或“投标方”,即供应商,是指参加投标竞争并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4“评标委员会”和“谈判小组”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标其评标(谈判)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3.5“日期”指公历日;

  3.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

  3.7“电子投标文件”指利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提供的投标书加密软件加密的投标文件,适用于网上投标;(此投标书加密软件可从www.szzfcg.cn网站“相关软件”栏目中下载)

  3.8“网上投标”指通过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3.9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

  4. 政府采购供应商责任

  4.1欢迎诚信、有实力和有社会责任心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事业。

  4.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围标串标,不恶意质疑投诉。如违反上述要求,经核实后,供应商的投标将作废,没收投标保证金,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网上曝光,同时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或其他处罚。

  5.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5.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注册,并按本通用条款第21条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供应商注册及电子密钥新申请指引》详见www.szzfcg.cn

  5.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中 “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

  6.联合体投标

  6.1 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

  6.2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联合体各方必须有一方先行注册成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

  (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对于招标公告对投标人某一资格有要求的,按照联合体各方中最低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的不同资质可优势互补。

  (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5)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6)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联合体的各方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投标授权代表方,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有资格代表联合体各方签署投标文件,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8)参加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也不得以分包商或其它形式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9)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通用条款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7.本项目若涉及采购货物,则合格的货物及相应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必须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如安装或配置了软件的,须为正版软件。

  7.2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3  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必须符合原产地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设计和制造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进口的货物必须具有合法的进口手续和途径,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部门检验。招标公告有其他要求的,亦应符合其要求。

  7.4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提供给采购单位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采购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和侵犯其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及其他权利而引发的纠纷。如有纠纷,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7.5  投标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检验报告》。设备到货验收时,还必须提供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文件。若中标后,除非另有约定,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完成设备的安装,并达到验收标准。

  7.6  对工期的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对其所投项目应提交详细的《交货进度表》,列明交货计划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验收。

  7.7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产品有效期为:密封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温度为-5°C~40°C的环境中,有效期八年。特殊要求的另行规定。

  7.8  服务响应期:4小时以内到达采购单位现场。特殊要求的另行规定。

  7.9  投标人必须承担的设备运输、安装调试、验收检测和提供设备操作说明书、图纸等其他相关及类似的义务。

  8.投标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9.踏勘现场

  9.1如有需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将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所约定的时间、地点统一踏勘现场。

  9.2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单位的允许,可以踏勘目的进入采购单位的项目现场。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于统一时间地点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当按时前往。

  9.3采购单位必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

  9.4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踏勘现场时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上的资料,未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9.5 未参与现场踏勘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10.招标答疑

  10.1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或现场踏勘中可能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疑问或询问。

  10.2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问题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提交给集中采购机构。

  10.3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疑问所做出的澄清和解答,以书面答复(包括网站发布信息)为准。答疑纪要的有效性规定按照本通用条款第13.3、13.4款规定执行。

  10.4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现场答疑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集中采购机构另行书面通知(包括网站发布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与现场答疑会。

  10.5未参与招标答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第二章    招标文件

  11.招标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11.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或谈判)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册  专用条款

  关键信息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招标项目需求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第五章  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

  第二册  通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文件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要求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11.2 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答疑截止时间之前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1.3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交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招标文件的澄清

  12.1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或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均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答疑截止时间内,按网上提问的形式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不论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包括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方式)答复或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2.2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含澄清纪要),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或投诉。

  12.3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13.招标文件的修改

  13.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任何时候,确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13.2招标文件的修改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

  1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13.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网站公开发布形式或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第三章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单位

  14.1 投标人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但翻译错误的除外。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投标文件的组成

  具体内容请详见本项目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1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通用条款第15条中规定的内容。如招标文件提供了投标文件格式,则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相应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7.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18.证明投标文件投标技术方案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要求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技术方案项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投标技术方案及其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 投标人提供证明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或数码照片、制造商公布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彩页和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等,以证明投标人响应的真实性。它包括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8.2.1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8.2.2投标产品从采购单位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8.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投标技术方案已对采购单位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投标技术方案中产品的具体参数,不得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18.2.4产品说明书或彩页应为制造商公布或出具的中文产品说明书或彩页;提供外文说明书或彩页的,必须同时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书或彩页仅供参考;产品说明书或彩页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扫描件;

  18.2.5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和核准证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提供原件扫描件。

  18.3相关资料不符合18.2款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投标技术方案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废标处理。

  18.4评标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供应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除扣分或废标外,还可能被一并处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和1年内不能重新签订《深圳网上政府采购协议》的处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视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18.5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8.2时应注意采购单位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来评判。

  18.6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货物或服务投标时,不得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

  19.投标文件其他证明文件的要求

  19.1对项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中涉及的相关业绩、社保情况、纳税情况、银行资信等级和资金流状况等内容以及《投标文件初审表》中涉及的资格证书,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原件备查。上述证明材料应为证件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原件扫描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原件扫描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废标处理,涉及《评标信息》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0分处理。

  19.2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

  20.投标有效期

  20.1 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具体见专用条款中投标有效期的天数要求。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0.2 在特殊的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网站公开发布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此项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通用条款第21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20.3 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有效期,截止于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及保修结束。

  21.投标保证金

  21.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21.1.1缴纳投标保证金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1)预交一万元投标保证金,可直接参与所有项目投标,从下载标书到投标的全过程都在网上完成;(2)注册入库不预交保证金,可在网站查询项目、下载标书;参与投标前须缴纳一万元保证金,并开通上传投标文件操作权限,落标或中标项目完成后返还。

  21.1.2 若为重大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自行决定另外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受21.1.1款限制。是否另外收取投标保证金,请见本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的相关要求。

  21.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免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通用条款第21.3款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1.3如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项通用条款第47条规定签订合同;

  3)投标人提供虚假投标文件或虚假补充文件:

  4)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的;

  5)投标人质疑投诉提供虚假情况。

  21.4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帐    号:0012 1002 0054 9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

  行  号:307584021015

  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2.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的要求。除非招标的项目明确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投标人有关替代方案的条款将不予考虑。

  22.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准备提交替代方案的投标人除应提交一份满足招标文件(包括图纸和技术规范所示的基本技术设计)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应提交需评审其替代方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书、技术规范、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项目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

  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23.1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后缀名为.zbs的电子采购文件、《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要下载安装《投标书编辑软件》及其配套软件,可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www.szzfcg.cn),然后在右侧的“相关链接”栏目中下载。在安装此软件之前,须先安装Adobe Reader 7.0。)

  23.2投标人在利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

  1、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A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书编制软件》,制作乙项目B包的投标书。

  2、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户上传本公司的投标文件。

  3、要求用《投标书编制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编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

  4、投标文件不能带病毒。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用瑞星杀毒软件和赛门铁克杀毒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病毒检测,如果这两种软件均报告发现病毒,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该投标文件带病毒。

  5、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

  如果在投标文件的其它地方有与“投标关键信息”内容相冲突的,以“投标关键信息”为准。

  6、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投标书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章,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8、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的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不负任何责任。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果上传有困难,请及时咨询。

  9、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招投标活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投标供应商不得对此持有异议。

  以上九条,如有违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不接受该投标文件。

  23.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23.4投标文件不用盖章或签字,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的递交

  24.投标书的保密

  24.1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书编制软件自带的加密程序能自行对其进行加密,投标人无须用其它加密方式。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达投标截止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中,加密软件会提示选取对应项目的加密规则文件,如果误选了非本项目的规则文件导致不能在开标时解密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将被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拒绝。选取项目加密规则文件的界面如下图所示:

  25.投标截止日期

  25.1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szzfcg.cn),用“应标管理”—》“上传投标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如果没有该功能点,请用本公司的机构管理员在 “系统维护”—》“修改用户权限”中增加该功能点,如果增加不成功,请核查贵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到帐,并在工作日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如果确有困难,多次上传均告失败,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携带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送达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108室。

  25.2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13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在项目延期后,出于投标文件的保密考虑,建议投标人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

  25.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

  26.样品的递交

  26.1 如有必要,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能反映货物材质或关键部分的极少部分的尺寸、价值不大的样品,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交《样品清单》,所提供样品必须密封包装,样品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6.2  为方便评标,投标人在提供样品时,应使用透明的外包装或尽量少用外包装,但必须在所提供的样品表面显著位置标注投标人的名称、包号、样品名称、招标文件内规定的货物编号。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

  26.3  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将于招标结束时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单位保留,作为验收的依据。

  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27.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

  27.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2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通用条款第20、21条的规定被没收。

  27.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开标

  28.开标

  28.1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

  28.2 网上投标的,当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开标后,投标人即可登录“深圳市政府采购网”,用“应标管理à浏览开标一览表”功能查看开标一览表。

  第六章    评标要求

  29.评标委员会组成

  29.1网上开标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行为规范执行《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为保证评委人选的专业性,以及评标中的公平公正性,评标委员会成员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单位代表须持本单位签发的《评标授权书》参加评标。

  采购单位无代表参与评标,应在开标前一天提交《采购单位不派评委参与项目评标承诺书》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注:《评标授权书》、《采购单位不派评委参与项目评标承诺书》模板可以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采购单位页面下“采购”环节“通用表格”处下载。

  29.2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9.3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29.4评标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

  29.5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0.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资料

  30.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

  30.2其他评标必需的资料。

  30.3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财政预算限额、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

  (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废标条款一览表;

  31.独立评标

  30.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标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    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

  32.投标文件初审

  32.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2.2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关键项目”中的《投标文件初审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打√为通过审查,打×为未通过审查。

  32.3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单一设备采购项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同时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均为制造商的合法代理商或授权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在此种情况下,以制造商对本次招标的唯一指定代理商为准;若投标商均未获得制造商对本次招标的唯一授权,则以报价最低者为准。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涉及采购货物的项目,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32.4对不属于投标文件初审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废标的理由。

  33.澄清有关问题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签字)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用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根据本通用条款第34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4.错误的修正

  3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34.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次序排先者优先):

  34.2.1 若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不一致,以开标一览表投标总价为准;

  34.2.2 若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报价与总价不一致,以总价为准;

  34.2.3 若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4.2.4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2.5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给评审带来不便,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

  34.4根据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36.实地考察、演示或设备测试

  36.1在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或实地考察或检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36.2若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演示或设备测试的,投标人应做好相应准备。

  37.评标方法

  37.1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深财购[2007]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的有关要求,项目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标法、性价比法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

  37.1.1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价法是指以价格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7.1.2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7.1.3性价比法

  性价比法是指除价格因素外,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计算出评分因素的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商数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37.2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

  第八章    定标及公示

  38.定标方法

  38.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38.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供应商的最低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对是否满足实质性要求或报价是否合理或是否低于成本,评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38.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8.4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9.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0.中标公告

  40.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结束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深圳政府采购网”(http://www.szzfcg.cn/)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为72小时。供应商如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或网上形式向我中心反映。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该评标结果。

  40.2质疑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中标通知书

  41.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公示期内无人质疑投诉,请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位凭单位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一楼窗口领取《中标通知书》(咨询电话:0755——89805900 89805300)。

  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41.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有权收回中标通知书或终止采购合同。

  第九章    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

  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

  4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4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

  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

  (1)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组成评标委员会等组织采购活动。

  42.5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不另行制作谈判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就原招标文件中资格、技术及评标方法等变动情况向拟谈判对象发出谈判邀请。谈判邀请文件与原招标文件具同等效力,变动部分以谈判邀请文件为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供应商的原投标文件转为谈判应答文件。

  43.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43.1谈判文件

  43.1.1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原招标文件转为谈判文件。

  43.2谈判小组

  43.2.1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评标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专家可重新抽取也可继续采用评标委员会内专家。

  43.2.2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各供应商的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谈判,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资格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

  43.3谈判程序

  43.3.1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成员填写谈判登记表,并交验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的谈判代表身份证原件)。

  43.3.2谈判小组主持人宣布谈判规则和谈判纪律。

  43.3.3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将就以下谈判内容跟供应商进行谈判:

  (1)项目方案;

  (2)报价;

  (3)其它相关事项。

  原招标文件或谈判邀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3.3.4谈判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各供应商对其谈判应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重要问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

  43.3.5 允许供应商在谈判结束之前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完善,或对项目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43.3.6供应商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修改,都应形成文字材料,并经供应商谈判授权人签字认可。

  43.3.7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或者其他信息;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两次更改机会;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更改及书面承诺。

  43.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供应商的谈判结果作废标处理,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符合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

  43.3.9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谈判应答文件、谈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对供应商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估与比较,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3.3.10谈判小组将对谈判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43.4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43.4.1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深财购[2005]5号),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评标方法要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规定执行。如确因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应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原招标文件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外的评标方法,转为竞争性谈判后,评标方法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43.4.2对公开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谈判小组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综合各家供应商最终的方案、服务和投资等谈判结果并按本通用条款第37.1.1款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43.4.3若要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必须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谈判小组按批准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谈判邀请文件中应注明批准的评标方法。

  43.4.4谈判小组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44.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44.1谈判文件

  44.1.1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原招标文件转为谈判文件。

  44.2谈判小组

  44.2.1公开招标失败项目转为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后,评标委员会转为谈判小组,专家可重新抽取也可继续采用评标委员会内专家。

  44.2.2谈判前,谈判小组将对单一来源供应商的谈判应答文件进行审查,当谈判应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按废标处理,不得进入谈判,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资格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

  44.3谈判程序

  44.3.1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成员填写谈判登记表,并交验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的谈判代表身份证原件)。

  44.3.2谈判小组主持人宣布谈判规则和谈判纪律。

  44.3.3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将就以下谈判内容跟供应商进行谈判:

  (1)项目方案;

  (2)报价;

  (3)其它相关事项。

  原招标文件或谈判邀请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知供应商。

  44.3.4谈判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其谈判应答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重要问题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

  44.3.5 允许供应商在谈判结束之前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内容进行澄清、修改或完善,或对项目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44.3.6供应商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修改,都应形成文字材料,并经供应商谈判授权人签字认可。

  44.3.7谈判小组与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有两次更改机会;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更改及书面承诺。

  44.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谈判结果作废标处理,具体内容见原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初审表的《符合性检查表》部分以及谈判邀请中相应的变动部分。

  44.3.9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谈判应答文件、谈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对供应商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估与比较,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4.3.10谈判小组将对谈判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44.4评标方法和定标原则

  44.4.1单一来源谈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原招标文件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外的评标方法,转为单一来源谈判后,评标方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对谈判应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供应商最终的方案、服务和投资等谈判结果按本通用条款第37.1.1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44.4.2谈判小组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章    合同的授予与备案

  45.合同授予标准

  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人。

  4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4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47.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应采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样本;

  47.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7.1款的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7.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47.4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并且不得更改合同条件。

  48.履约担保

  48.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

  48.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通用条款第48.1款的规定执行,采购单位将有充分的理由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废除中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给采购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8.3项目服务期满之后,经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履约担保手续。

  49.合同的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50.履约情况的反馈

  采购人应及时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反馈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填写《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中标人的履约情况将作为供应商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将成为日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项目评标依据。

  51.宣传

  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市财政委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

  b.案例介绍、推广等;

  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

  52.腐败和欺诈行为

  政府采购要求合同项下的采购人和中标人在合同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根据本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

  (1)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招标方或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招标方或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招标方或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拒绝接受该投标。

  (3)如果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质疑处理

  53.质疑受理机构

  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受理和答复质疑。

  54.质疑处理原则

  54.1质疑处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54.2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根据。

  55.质疑受理的时效和范围

  5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55.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答疑程序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按质疑程序处理。

  56.质疑条件

  56.1提出质疑的应是直接参与相应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由联合体共同提出;

  56.2提供质疑的项目名称和编号、质疑供应商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56.3有质疑的具体事项、请求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56.4质疑书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进行质疑的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

  56.5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57.受理质疑办理程序

  57.1先与质疑供应商进行沟通,以消除因误解或对采购规则和程序的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对沟通情况满意的,供应商撤回质疑,质疑处理程序终止。

  57.2处理质疑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相关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进行复议。

  57.3在质疑处理期间,市政府采购中心视情形决定暂停采购活动。

  57.4市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在质疑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答复函以直接领取、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

  57.5供应商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不得同时向其他方面提起同一质疑。质疑供应商如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

  58.相关责任与义务

  58.1采购单位、评标专家和相关供应商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质疑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证明材料。

  58.2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市政府采购中心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并视情节提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或其他处罚:

  58.2.1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58.2.2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58.2.3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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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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