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纺织品类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下简称纺织品类项目)的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对纺织品类项目采购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项目范围
纺织品类项目包括制服被服(含配套用品),以及窗帘等。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需采购上述货物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 关于采购实施
(一)公开招标。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纺织品类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实行评定分离制度。
(二)降低门槛。只要具有制服、被服、窗帘等相关经营范围的企业均可参与投标。
(三)价格评审。项目不实行综合评分,招标文件详细列明项目要求和质量要求等,投标供应商只需报价和提交承诺函,无需提供样品;以有效投标供应商平均报价下浮10%的价格作为最优价格,接近最优价格的前N名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
1.若项目需确定1名中标供应商,且有效投标供应商在7家以下,则选取等于最优价格和接近最优价格的3名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若等于最优价格的供应商不足3名的,不足部分选取接近最优价格的供应商;若没有等于最优价格的供应商的,则全部选取接近最优价格的3名供应商。选取接近最优价格的供应商为单数的,原则上略低于最优价的供应商比略高于最优价的供应商多一名;选取接近最优价格的供应商为双数的,则平均分配。若有效投标供应商在7家及以上,则取等于最优价格和接近最优价格的5名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候选供应商的选取方式与上同。
2.若项目需确定2名或以上中标供应商,则候选供应商数量至少为中标供应商数量+2,候选供应商的确定方法参照上述方法。
(四)评委组成。简化评审委员会组成方式,由2名服装类专家和1名法律类专家组成评委会,负责资格审核和确定备选供应商,无需打分。
(五)自定法定标。招标机构将等于最优价格和接近最优价格的前N名供应商发给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内部决策,确定中标供应商(不选最低价的需说明理由),并发回给招标机构发出中标公告。针对中标结果选择问题的质疑或投诉,由采购单位负责解释。
三、关于项目验收与履约检查
(一)验收管理。采购单位对纺织品类项目要加强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验收,并留存验收报告。
(二)履约检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纺织品类项目,预算金额在250万元(含)以上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逐一进行履约检查;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250万元以下的,进行项目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40%。严格把关产品质量和交货期等,对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履约的供应商进行诚信处理。
四、关于项目评估和反馈
财政部门将对本通知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预算管理、采购实施、履约质量、单位反馈等,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政策和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在纺织品类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各单位对采购政策有疑问,或发现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市财政委员会反映,电话:83948157;若对采购实施流程有疑问,或发现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履约的,可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电话:83752932(货物部),83556193(合同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一年。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