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70300-02-2009-01409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6-11-13
名 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文 号:深府购〔2003〕61号
主 题 词:
一、公章的使用
中心印章包括:党组印章、中心行政部章、工会印章、人事专用章、财务印章、业务印章以及党总支印章、部门印章等。
(一)根据中心党组议事规程,由党组名义制发的文件或决定的事项,经党组书记批准,使用党组印章。
(二)下列事项需报经主任或经授权分管副主任审批后,方可使用中心公章:
1.中心名义行文的文件、报告、请示;
2.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的文件;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的答复文件;
4.本中心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
5.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送的各类年度财政预决算报表、统计报表;
6.在银行开立新帐户事宜;
7.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
(三)下列事项用章,需经综合部部长批准后,才可使用中心公章:
1.干部职工的个人身份证明、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等;
2.本中心内部的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统计报表;
3.开具中心机动车辆的入户(年检)、车辆保险;
4.开具中心一般性的工作介绍信函;
5.其他有关的事项。
(四)党总支印章:以党总支名义制发的文件或报请中心党组同意后决定的事项,经总支书记批准,使用党总支印章。
(五)工会印章:有关工会工作事项,经工会主席审批后,使用工会印章。
(六)团支部印章:有关团支部工作事项,经团支部书记审批后,使用团支部印章。
(七)妇委会印章:有关妇委会工作事项,经妇委会主任审批后,使用妇委会印章。
(八)各部门印章:以各部门名义提请中心领导研究或对中心其他部门的协调及工作事项,经部门领导批准,使用部门用章。
(九)下列事项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可使用人事专用章:
1. 有关招干(工)、调干(工)的审批表;
2. 本中心干部职工参加各类成人学历学习或培训班的审批表;
3. 因公或因私出国、出港、澳、台的申请表及政审表。
(十)采购业务用章:用于采购申报的审批和其他相关采购业务的处理。一千万元以下项目,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用章;一千万元以上项目,须经分管副主任签字同意后用章,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经中心主任审批后用章。
(十一)财务专用章用于财务凭证及银行、财政等业务往来。
要认真地盖好公章。公章应盖得端正、清晰、用力均匀,以增加公章的严肃性和美感。盖印的位置应在成文日期的上侧,上不压文,下要齐年盖月。对带有存根的公文用印,不仅在日期处盖上印章,还应在缝线上盖“骑缝章”以备核查。重点的经济责任合同在两页以上者,应加盖“骑边章”。
二、公章的管理
(一)中心公章由综合部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各部门的公章由各部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公章使用后要及时锁进保险柜里或抽屉里;要确保公章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二)公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必须经部领导批准,并由印章管理人员专人前往用印或监印。印章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将公章交与他人使用。
(三)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前,要认真审核用印的公文是否符合用印的原则和手续,协助领导把好公文关,要严格按上述审批规定用印,需要登记的应及时登记。
(四)对不符合用印原则和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请有关审批的领导人作出决定,暂缓用印,待请示明确后再决定是否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