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70300-02-2009-0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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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6-11-13
名 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
文 号:深府购〔2003〕59号
主 题 词: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心承办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据有关条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议案、建议和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市政协的参加单位、政协专委会和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提案。
第三条 中心工作人员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和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切实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
第四条 中心各部门均为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单位。综合部是中心承办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综合汇总。
二、承办职责
第五条 综合部承办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中心的承办工作;
(二)对具体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对提交的承办意见进行综合、回复;
(三)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工作进行协调;
(四)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五)贯彻执行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承办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由综合部转来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二)对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三)贯彻执行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三、办理制度
第七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中心分管综合部的领导分管议案、建议和提案的承办工作,配备兼职承办人员,建立分管领导、部门领导负责、具体承办人员办理的承办工作责任制。
中心各部门必须把承办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部要确定一名部领导分管,指定专人承办。
第八条 检查督办制度。综合部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办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九条 建立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综合部和各部应加强同议案人、建议人及提案人的联系,倾听意见,交流思想,沟通情况。
第十条 信息反馈制度。综合部在寄发议案、建议和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议案人、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议案人、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根据议案人、建议人、提案人提出的意见查清情况,给予重新办理或进一步说明、解释。
四、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收文。综合部负责收受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交办的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十二条 登记、交办。收到议案、建议和提案后,综合部应认真清点登记,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我中心职责范围的,须在收件之日起3日内将原件退回市政府办公厅或市财政局,并附函说明原因。
议案、建议和提案,综合部在交办前应先送中心领导阅示。
第十三条 承办。各承办部门接到议案、建议和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是否有交办不准的情况。对于应由本部门承办的,部领导应逐件审阅,明确专人承办,并在限期内办结。如发现有交办不准的,应说明情况,提出书面转办意见并及时退回综合部。退回的时间,一般在收文之日起2日之内。
第十四条 协调。综合部负责有关协调工作。对于涉及几个部门业务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综合部要积极协调,并指定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督办。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承办任务,综合部应加强与具体承办部门联系,督促、检查办理工作,并协调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办理工作按期完成。
负责承办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或结果送交综合部。
第十六条 答复。由中心主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应按规定格式以中心文件形式答复代表和委员,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
属于紧急情况需立即答复的,要随到随办;属于说明解释的,应在15日内办结;属于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在30日内办结;确因问题复杂在3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先向建议人、提案人简要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答复要求:
1.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实际情况;
2.有的放矢,逐条答复;
3.言简意赅,口气谦逊,尊重代表、委员;
4.符合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规定的格式要求;
5.根据答复内容,在发文头纸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分类:⑴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⑵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⑶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⑷所提问题留作以后参考的,用“D”标明。
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分类标注在答复件的右上角。
第十七条 审核、签发。各承办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审核把关,保证答复质量。对于不合格的答复稿应认真修改或退回重办。凡由我中心主办或协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领导审核后,先送综合部文秘人员核稿,再送综合部领导审稿,最后送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落实。议案、建议和提案答复后,凡属于要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按照答复中提出的措施和方案,认真付诸实施。对答复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重新行文,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总结。综合部每年对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
第二十条 归档。综合部应将议案、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的原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以备查考。
五、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拖延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