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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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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70300-02-2009-014085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6-11-13

名 称: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文 号:深府购〔2003〕68号

主 题 词: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13 16:26 【字体:

  为加强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中心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

  1.综合部为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计划编报、经费预算、上报审批、采购、验收、记帐、平衡调剂、报废、报损、借用、统计报表等工作。

  2.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年度清查及日常管理工作,指派本部门固定资产协管员负责登记和精心保管,并每半年对本部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配合综合部定期盘点和不定期抽查,并按中心的财务制度做好其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领用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合理布局、轻重缓急的原则,按照中心业务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进行规划,逐步解决。

  1.购置固定资产要根据实际需求和经费的可能,由综合部组织各使用部门编报年度购置计划及预算,年度购置计划及预算汇总平衡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后由综合部执行采购。

  2.中心固定资产由综合部负责统一采购。采购后先由综合部资产管理员对资产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并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在申请使用前应填写固定资产使用申请,待中心领导审批后,填写“领用单”才能领取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及维护

  1.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协管员)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员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和调换。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均不得出借或调走固定资产。资产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中心干部职工都必须维护和支持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

  2.固定资产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报知综合部,再由综合部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护,安排修理。

  3.固定资产的使用,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重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大力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贵重设备要实行专管公用、资源共享,提高其利用率。

  4.中心人员在外进行工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设备。如确需使用本中心设备的,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5.中心对固定资产,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处置

  1.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等。各使用部门对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告综合部并移交综合部,由综合部统一调剂使用。对暂时调剂不了的固定资产,要注意保管,保证其完好率。

  2.调出、变卖、正常盘亏、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综合部资产管理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综合部资产管理员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提出具体建议,报中心主任批准,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调出、变卖、盘亏、注销手续。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综合部资产管理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办理相关的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3.中心财务负责中心资产的计价和相关帐务处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相应会计手续。并协助中心资产管理员和各部资产协管员每年年底对中心资产进行全面盘点,使帐物、帐卡、帐帐保持一致。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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