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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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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70300-02-2009-01409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6-11-13

名 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文 号:深府购〔2003〕6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13 16:23 【字体:

  为了使本中心人事档案工作在管理上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人事干部政策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人事档案管理按照“集中保管,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齐全、完备。

  二、中心领导的人事档案,按规定由市委组织部管理,中心人事干部应做好有关衔接、配合工作;其他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由综合部人事干部管理,人事干部档案由综合部长负责管理。

  三、人事干部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及时将干部职工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人事档案,并定期做好档案的维护,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

  四、对调入中心的干部职工,要及时办理其人事档案转接手续;对调出的干部职工,要及时办理其人事档案的转出手续。杜绝“空档”和档案“滞留”现象。

  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档案。除中心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综合部部长、副部长、人事干部本人外,不得随意查阅档案(个人不得查阅本人档案)。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中心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能查阅,并由人事干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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