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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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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70300-02-2009-01410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6-11-13

名 称:采购二部廉政措施

文 号:深府购〔2006〕22号

主 题 词:

采购二部廉政措施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13 16:10 【字体: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组织开评标,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诱导评委评标的倾向性言论或意见,不得对供应商澄清的内容当面发表肯定或者否定意见,不得将评标情况对外扩散。

  二、对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者做出影响客观公正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对评委打分畸高畸低,应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

  三、严格遵守评标保密规定,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或投标人资料,不得在定标前泄露评委资料。

  四、不得违反规定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准收受供应商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不得向采购单位推荐供应商及品牌。

  六、现场监管时应由两人(含)以上参加。

  七、部门领导应经常监督检查各评标室的开评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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