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G00000-02-2012-01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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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8-03
名 称:光明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规范资金支付的管理,减少资金支付中间环节,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光明新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级国土基金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利用政府统贷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其他由管委会确定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的基本依据是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社会事务办)直接支付至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项目单位。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新区经济发展办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进行计划调整以及下达具体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将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调整计划及具体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汇总抄送新区社会事务办。
第六条新区社会事务办负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编制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在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过程中就财政性资金安排向新区经济发展办提出意见,核查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新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实施审计监督,依法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和审计决定。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和项目单位用款申请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相关部门审计,同时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三章资金支付程序
第九条承包方申办基本建设资金拨款时,应向新区社会事务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签署的《光明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
(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文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首期请款时提供);
(三)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首期请款时提供);
(四)工程监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表;
(五)设备采购中标通知书及购货合同;
(六)完税凭证和发票;
(七)新区社会事务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因资金用途不同分别按下列程序实行直接支付:
(一)设计、监理费的支付。设计、监理单位凭相关合同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新区社会事务办,新区社会事务办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设计、监理单位。
(二)工程资金的支付。施工单位凭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进度审核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新区社会事务办,新区社会事务办核定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三)前期费用及补助性项目资金的支付。对安排前期费用的项目或补助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相关资料向新区社会事务办提出用款,新区社会事务办核定后将资金支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四)政府投资项目中设备款的支付。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款支付,由采购单位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资料向新区社会事务办提出用款申请,新区社会事务办核定后将资金支付到设备供应单位。设备采购手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新区社会事务办按合同的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合同价的3%),过质量保证期后,项目单位凭项目建设单位签署的《光明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结果及使用单位的工程无质量问题证明,向新区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新区社会事务办核定后将资金支付到项目单位。
(六)市政府投资项目需光明新区管委会配套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办列入管委会政府投资计划,按上述有关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拆迁补偿款的审批,由拆迁单位凭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新区社会事务办,新区社会事务办审核后直接将拆迁补偿款拨到拆迁单位,再由拆迁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将补偿款拨给被拆迁人。
第十二条以办事处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拨付。由办事处按工程进度向新区申请拨款,经新区社会事务办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办事处财政办,再由办事处财政办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凡政府投资项目每次拨款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由新区社会事务办分管领导审批,100-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由新区社会事务办主要领导审批;超过200万元由新区社会事务办报管委会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完工之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竣工决算、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审计决算后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缴新区社会事务办。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申请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付款的单位,统一由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门的财务人员到新区社会事务办办理,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经办人员,必须出具变更说明书并加盖公章,供新区社会事务办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付款的单位必须实行银行帐户专户核算、专户管理。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须报新区社会事务办备案。
第十七条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支付,项目单位的名称和银行帐户的名称必须与工程招投标时中标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八条新区社会事务办审核并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后,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第一联、银行支付凭证回执单及有关原始凭证,登记有关帐簿,进行资金核算。
第十九条新区社会事务办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定期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进度情况表,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第二联及相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登记有关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和规范管理。并定期编制和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做好年度国有建设单位决算报表。
第五章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新区经济发展办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按工程实际进度对财政拨款的进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新区社会事务办要对项目资金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对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实际工程进度对项目单位申请的资金需要量进行严格审核,定期与施工单位进行对帐,并对项目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工程资金的用途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十四条新区审计部门负责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文书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工程余款支付、工程决算批复、固定资产登记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支付、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公布举报电话,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支付和使用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对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社会事务办有权停止支付并收回建设资金。
(一)未经批准超概、预算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不严或提供虚假请款资料的;
(三)占压、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设计方案的;
(五)用款单位财务报表不真实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对上述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向新区社会事务办提出开具支付保函的申请,新区社会事务办委托指定银行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具支付保函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单位。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光明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