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G00000-02-2012-01802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2-08-03
名 称:深圳市光明新区地质灾害治理暂行办法
文 号:深光管办〔2008〕244 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明新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地质灾害治理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成立新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新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明办事处、光明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改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审计管理部门、土地房产事务机构以及公明、光明两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组成。
新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新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日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新区地质灾害治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区主管部门),其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职责为:
(一)会同新区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新区地质灾害及隐患点的调查和危险性评价工作;
(二)组织专家对新区地质灾害及隐患点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责任单位,向非政府治理责任单位出具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监督治理工作的落实;
(三)根据新区地质灾害调查和责任认定情况,制订新区年度地质灾害治理计划,经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报市政府纳入全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四)委托编制新区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和申请立项,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治理工程计划函;
(五)承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项目及承担单位资质备案以及治理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备案,对治理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参与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六)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新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新区发改管理部门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职责为:
(一)审核新区年度地质灾害治理计划,报新区管委会审批;
(二)审核新区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立项,报新区管委会审批,办理新区非政府投资的治理工程项目备案;
(三)审核新区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治理工程资金计划。
第五条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职责为:
(一)审核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开工申请,以书面批复的形式核准治理工程开工;
(二)通知新区质监、安监机构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按一般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总流程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新区财政管理部门依据新区发改管理部门下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金计划,按工程进度向项目实施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新区审计管理部门监督新区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按规定办理治理工程结算审计。
第八条新区土地房产事务机构受新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新区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和进度监管,委托开展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等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将勘查、设计成果移交项目所在地办事处,按规定提取治理工程管理费。
第九条办事处作为新区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单位),负责本辖区治理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发包、申请开工、组织施工、委托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每月向新区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
第三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类
第十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政府投资的治理工程和非政府责任单位投资的治理工程。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点需要治理的,由政府投资治理。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点需要治理的,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认定治理责任单位。经认定属于政府工程建设行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点,由政府投资治理;属于其他非政府工程建设行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点,由责任单位按照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限期治理通知书的要求投资治理。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点需要治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区主管部门会同办事处调查后出具认定结论,报请新区管委会投资治理:
(一)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认定责任单位的;
(二)责任单位已经灭失的;
(三)责任单位丧失治理能力的。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按紧急程度不同分为抢险治理工程、应急治理工程和永久治理工程三类。
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是指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经专家现场调查确定需要紧急采取坡体前缘压脚、后缘减载、临时截排水、地表裂缝封闭回填等处置措施,以减轻灾情或者减缓灾害发生,为抢险救灾争取更长时间而临时开展的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是指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经专家现场调查认为严重危及周边基础设施和建筑安全,需要立即开展全面整治,以避免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为永久消除地质灾害威胁而按应急程序开展的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永久治理工程是指根据地质灾害及隐患点调查和危险性排序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和逐年安排的原则确定的,并纳入全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治理计划,为永久消除地质灾害威胁而按正常程序开展的治理工程。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由新区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现场调查认定后,直接指定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单位紧急实施,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经费纳入新区财政抢险资金支出。属于非政府责任单位引发的地质灾害经新区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实施抢险治理后,所在地办事处依法向责任单位追索抢险治理工程费用。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由新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调查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认定,不需立项,由实施单位按照抢险工程招标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单位立即实施,经费按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非政府责任单位投资的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可以由责任单位直接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单位承担。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永久治理工程由新区主管部门负责报新区发改管理部门立项,由实施单位按照应急工程招标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单位实施,经费按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非政府责任单位投资的地质灾害永久治理工程可以由责任单位直接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单位承担。
第四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程序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永久治理工程项目按下列建设程序办理:
(一)新区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报新区发改管理部门立项。立项获批准后,新区主管部门分别向新区土地房产事务机构和项目所在地办事处下达治理工程计划函;
(二)新区土地房产事务机构接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函后,按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开展治理工程初步勘查、设计和概算编制,组织不少于3人的奇数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将初步设计报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报新区发改管理部门申请资金计划。新区发改管理部门依据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治理工程计划函,审核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向新区土地房产事务机构下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管理资金计划,向所在地办事处下达治理工程招标、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资金计划;
(三)新区土地房产事务机构接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金计划后,凭计划到新区财政管理部门办理用款手续,按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开展治理工程详细勘查和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将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成果移交所在地办事处;
(四)办事处接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金计划和勘查、设计成果后,凭计划到新区财政管理部门办理用款手续,按规定组织治理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招标,完成发包手续并签订合同后,向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工。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治理工程计划函,在确定施工项目已发包后,以书面批复的形式核准治理工程开工;
(五)办事处接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后,组织开展治理工程施工和监理,定期向新区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进度。新区质监、安监机构负责对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监管;
(六)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完工后,办事处在新区质监、安监机构的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并邀请新区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事务机构参加。验收合格后,办事处将验收材料报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新区主管部门存档,并到新区审计管理部门办理治理工程决算审计;
(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新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有关单位负责治理工程后期管理和维护工作。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项目除不需要立项外,可以省略治理工程初步勘查、设计阶段工作,直接开展详细勘查和施工图设计,但施工图设计需组织不少于3人的奇数的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将施工图设计报新区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按前款永久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办理。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不用开展勘查、设计,由施工单位按专家意见制定抢险治理工程方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非政府责任单位投资的地质灾害永久治理工程项目由责任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建设单位),建设程序参照政府投资的治理工程项目办理,但项目建议书只需报新区发改管理部门备案,初步设计概算不需报新区发改管理部门审核,并可视情况省略初步勘查、设计阶段工作,直接开展详细勘查和施工图设计,但施工图设计需组织不少于3人的奇数的专家评审,获通过后将施工图设计报新区主管部门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工程后期管理和维护工作。
非政府责任单位投资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治理工程项目由责任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建设单位),建设程序可参照政府投资的同类治理工程项目办理。
第十六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的专业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咨询相关资质。承担专项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专业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监督
第十七条非政府责任单位接到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限期治理通知书后,按期完成治理工程并验收合格,且治理工程决算已通过新区审计管理部门审计的,经新区主管部门报请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由新区财政管理部门一次性给予治理工程投资总额20%的资金奖励。
非政府责任单位接到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限期治理通知书后,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新区主管部门报请新区管委会先行垫资治理,建设程序按政府投资的治理工程项目办理。同时新区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垫资实施的治理工程竣工后,由所在地办事处通过行政、法律等手段向责任单位追索治理费用,新区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追索回的治理费用继续用于新区其他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
第十八条新区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在治理工作中职责不履行、责任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以及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由新区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