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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17-03928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7-03-2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定向委托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定向委托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咨询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信息提供日期:2017-03-27 00:00 【字体:

  为加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和行政决策研究,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部分智库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定向委托合作伙伴研究课题。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定向委托课题遵循管理规范、集体决策、简明高效、成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条 课题研究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题目确定、课题立项、签订合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题评审、成果应用等环节。

  第三条 综合处负责定向委托课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课题立项材料、合同书、结题评审表、研究成果及应用情况必须报综合处备案、登记和存档。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相关处室提出研究意向,战略合作伙伴根据自身特长和深圳发展提出选题,由综合处汇总有关意见建议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重点研究确定委托课题名称、主要研究方向及任务、合作单位、经费安排及处室责任人。

  第六条 课题研究时间。课题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结题;如对课题研究时间有特别要求的,最多不超过1年。研究起止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七条 各类课题研究成果,除另有约定外,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中心。未经批准,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

  第八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对合同内容、课题负责人、课题计划进度等进行变更或调整的,需报中心批准。

  第九条 课题经费核拨方式。课题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签订合同后拨付经费40%;中期评审通过后拨付经费30%;结题评审通过并按照合同提交相关成果后拨付剩余经费30%。

  第十条 课题经费严格按照市财政委有关文件要求及本单位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专项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应认真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合理安排支出,课题经费主要用于调查研究费、交通费、资料费、翻译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评审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和直接为课题研究服务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要成立以中心主任为总负责人的合作研究组,由中心和合作研究团队人员共同组成,深入开展合作研究。

  立  项

  第十二条 定向委托的课题指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定向委托中心战略合作伙伴机构开展合作研究的课题,每个课题费用不超过50万元,主要包括: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开展研究的战略性课题;

  (二)“十三五”规划、市委全会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研究;

  (三)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研究内容指向明确、专业性强的重大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 定向委托的课题承担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单位必须为中心战略合作伙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

  (二)课题负责人应对承担的课题具有相当的研究基础、条件和能力。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计划中要明确的调研安排。

  第十五条 定向委托课题确定后,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格式提交课题研究计划及课题组成人员,经中心承担处室初审并报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正式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每个课题至少配备一名中心工作人员作为合作研究人员,对课题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向领导汇报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并直接参与课题研究写作和成果转化工作。

  中期评审

  第十七条 根据课题计划进度,应组织课题中期评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组成评审组,中心领导亲自担任或委托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任组长,中心合作研究人员和课题组联络员组成。

  (二)中期评审后,应填写《深圳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大研究课题中期评审意见表》(见附件3),作为拨付中期经费的依据。

  评审未通过的,应按照评审组意见修改后再次组织评审,再次评审仍未通过的,终止研究合同。

  结  项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题评审。

  第十九条 结题评审。由中心领导、研究人员组成评审组予以评审。

  第二十条  结题评审时,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一) 课题是否达到了研究目标和要求。

  (二) 课题成果是否可转化实施或以已经转化应用。

  (三) 课题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听取课题申报人汇报及答辩后,采取评分的形式进行结题评审。并列入中心课题完成情况记录,作为以后定向课题委托的依据。

  评审验收未通过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评审要求重新修改,并在1个月内提交二次评审。

  两次结题评审均未通过,课题研究按终止处理,后续经费不予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类课题任务完成后均须填写结题报告表(见附件4),连同最终研究成果纸质、电子文本一并交综合处备案。

  需提交的课题成果包括:研究报告一式二十份(报告封面见附件5),字数不少于2万字;成果摘要一份,字数3000—6000字。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上报国家、省、市有关领导,被市政府有关部门采纳转化为政策措施,在中心《内部参阅》、《前沿动态》刊发,出版专著及其他主任办公会议认定的形式等。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发现需要修改的,可由综合处提出修改意见,报送主任办公会审议。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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